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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汉水中下游的水利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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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明清时期汉水中下游水利管理的地理格局的形成受两方面因素的影响:其一是官员对水利环境的地理感知以及决策。官员对水利环境的地理感知可分为明前期、明中后期、清前中期等三个阶段。在开穴口、修筑堤防、疏浚河道三种政策中,督抚选择以修筑堤防为上策;其二是在水利环境的变化中,各州县形成了有明确地域范围的水利政策。其结果是钟祥县境内汉江堤、京山境内汉江干堤、老龙堤成为地方政府必然承修的堤段。
   国家在人力组织及资金投入上对襄阳老龙堤、荆门沙洋堤、京山县与钟祥县境内的汉水干堤表现出明显的倾斜。垸长制与堤甲制是两种不同的制度。垸长制主要施行于天门、潜江、沔阳、汉川等州县,堤甲制是钟祥、京山境内汉江干堤、沙洋堤的防守制度。亩费为堤防修防资金最主要的来源,征收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协济形成与解体以及对征收过程中贪污纳贿问题的回应措施。出于对胥吏的根深蒂固的戒心,民征民收的办法最终未得以变更。国家资助资金有借拨官帑、基金生息、河工厘金以及官员、士绅、商人等所捐款项等诸种形式。国家资助经费的来源经历了前后相继变迁的过程。
   从督抚至水利同知等专门的水利官员,其在水利修防中主要是起着协调、组织、监督的作用。清中后期,水利政策的推行愈来愈仰赖督抚官员的个人行政风格与能力。督抚、府州县长官在调节水利纠纷中,面临地方水利习惯、地方习俗、地方利益等因素的阻碍。清中后期,地方社会的变化,使府州县长官在水利纠纷的调节中处于被动的维持社会的稳定,而影响了其在水利管理上的作为。
   明中后期始,汉水下游南北两岸的州县以地域为单位,围绕泗港、大小泽口等三个分水穴口的水利纷争,一直持续至民国时期。水利纷争的发生以及持续过程与水利环境的变化以及水利治理的政策相关。地方社会对水利纷争的控制权经历了由官绅、上层绅士向下层绅士与民众转移的过程,解决纷争的途径也相应由官僚集团内部协商的方式走向暴力的自治行动。
   通过上述的研究,我们看到随着汉水中下游这一流域水利环境的变化,国家与社会作出了怎样的反应,双方形成了怎样的关系,又是怎样塑造着这一区域的水利环境:一方面是国家人力与资金管理方面的时空差异,形成了水利管理的基本格局,另一方面是地域集团在各自所处的具体环境下的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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