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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行为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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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因是西方大陆法系中一个重要而复杂的概念,本文通过对原因含义的历史探源,力求展现出原因在西方契约法中所发挥的作用。进而认为:我国民法在制度移植时,应当借鉴德国法系中原因理论,采纳物权行为理论。
   论文第一部分从罗马私法中契约的原因开始分析,指出:在古罗马法私法上,原因的涵义是丰富、多元的,不能单一、简单化处理。契约原因一方面是指当事人承担债务的直接目的,客观上表现为另一方面已为的给付或现实承担的债务,另一方面又是指当事人缔结契约的动机。
   就要式契约而言,在严格形式主义时代,债的效力仅依据特定形式而产生。但随着形式主义逐渐衰微,原因开始对要式契约的效力产生了制衡。在罗马私法上,对导致权利移转的交付而言,也需要原因支持。交付的原因就是当事人为实现某一法律关系的主观目的,此目的或是清偿债务,或是基于出卖合同的履行行为,或是为了促使契约的成立等,同时,交付也必须以符合罗马社会的道德进行。
   论文第二部分讨论了德国民法对罗马私法上交付和要式契约的重新构造。历史法学派将交付解释为一项独立的物权契约,并认为交付不需原因的支持,形成了抽象物权契约理论。另一方面,学者通过对罗马私法上要式口约的分析,建立了无因债权契约,从而形成德国法上的无因法律行为体系。在现代德国民法理论上,原因是用来解释给与行为所导致的财产移转的正当性的。如果给与行为缺乏原因,将由不当得利制度中“基于给付的不当得利”予以调整。
   论文第三部分分析了原因在罗马法系中的延续以及英美法系中约因理论与原因的关系。在契约发展中,合意契约范围的扩大需要原因来制约当事人的合意。法国法继承了罗马私法原因理论,并对原因理论的二元化处理,即债的原因和契约原因。同时,在立法上明确将不法原因作为否定契约效力要件之一。英美法系中的约因虽说并没有受到罗马私法上原因的影响,但其部分功能与原因仍然相似。
   论文第四部分认为,原因本质上是为了实现契约正义。原因应当进行二元化处理,即近因和远因,以此来统一解释德国法系和罗马法系上的原因。同时,我国民事立法应当采纳德国法上的原因理论,借助于物权行为理论构建无因法律行为体系,实现民法概念体系的精致化,实现具体民法制度之间的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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