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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权的合理配置和运用与公安安全管理价值——以群体性事件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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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切公共安全管理活动都具有“党的领导、执法为民、依法管理”这“三大价值”。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是当前公安机关的重要工作,动用警察权是群体性事件处置的重要手段。公安机关介入群体性事件的处置过程,本质上就是行使法律赋予的警察权的过程。但是,群体性事件所具有的特殊性、复杂性及其相应的制度环境,对公安机关实现公共安全管理价值、有效规制和理性构建警察权提出了严峻考验。一些地方,作为国家公权力的警察权在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中常常陷入困境:第一,从“党的领导”角度审视,面临“认知失真、运行不畅”的困境;第二,从“执法为民”角度审视,面临“程序失准、绩效不足”的困境;第三,从“依法管理”角度审视,面临“角色失当、制度不善”的困境。
   本文尝试阐述警察权在群体性事件的公安管理中的地位、边界和作用形式,并围绕“三大价值”,主要从警察权配置与运用的方面,初步回答“三方面困境”的问题,提出破解思路。第一,坚持党对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领导。正确区分“党的领导”和“党的政策性引导”,变“倚重以政治手段处理群体性事件”为“在党的领导下,倚重以法律手段处理群体性事件”。第二,践行执法为民的人本思想,将防止侵害公民权利和自由作为警察权运行的底线;并从妥善预防群体性事件入手,参与建立公正、公平的社会管理模式和社会调节机制。第三,将警察权限定在明确的法定范围之内,强化“警察权属于行政权”、“公安机关的处置是一种救济手段”、“合法、合理动用警察权”等一系列依法行政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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