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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联合国宪章第九十九条下秘书长的政治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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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研究联合国秘书长的政治权力与联合国宪章第九十九条,对研究联合国与国际组织、国际政治与国际关系、国际法特别是国际组织法,有重要意义。
   秘书长政治权力揭示了秘书长职能总的性质,对实现联合国宗旨意义重大,其宪章依据就是第九十九条。第九十九条之法律解释对弥合分歧、行动一致,非常重要。解释方法可参照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并应注意解释的稳定性和灵活性。第九十九条,以责任为根基,以权力为起点和内容,以自由裁量为方式和终点。第九十九条之“安全”、“和平”、“任何事件”概念有了新内涵。政治权力运用方式在历史实践中扩张,如今有事件调查、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方案、斡旋调停、预防外交、悄悄外交、维持和平、建设和平等形式,并能提请大会注意,还出现了人道主义干预。
   第九十九条之历史实践,有三个特点:一是,秘书长很少正式援引,争取与安理会合作,多采取秘密外交;二是,权力内容在实践中扩张,以规则为补充,国际社会普遍接受;三是,秘书长毁誉参半,举步维艰,受制于个人与时代。其有三个机制决定性因素,一是联合国与成员国的矛盾,二是安理会效率不足,三是美国对联合国的控制。而秘书长路径可在历史现实中延续联合国理想。为此,秘书长产生机制的改革可能有助于寻找较合适之秘书长。
   卢旺达大屠杀是国际社会集体安全制度的失败。秘书长的独立行为,是第九十九条政治权力在当今国际形势下的历史发展,有其现实必要性、可能性和渊源基础。同时,构建其合法性评价体系,有助于促进和监督秘书长独立行为及其他政治权力行为。这个体系应当包括程序性条件和实质性原则。程序性条件分为时空和主客观两个条件。实质性原则分为合宪章目的和国际社会普遍接受两个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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