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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汉、唐审判实践看儒法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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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律学术史上的“儒法之争”一直是一个重要的命题。然而无论是主张“法律儒家化”的一派,还是提出“法典法家化”的一派,其理论都有可以继续探讨争论之处。“法律儒家化”一派主张的观点事实上只是“法典儒家化”,而“法典法家化”的提法本身即存在问题。甚至,两派之间并未能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对话。
   因此,本文在对学术史进行梳理和评述的基础上,选取了具有代表性的汉代和唐代为考察背景,以汉代和唐代的循吏与酷吏为考察对象,以先秦儒家和法家的法律观为评价标准,从审判实践角度进行分析,以期对儒法之争引入新的观察视角和思路,推进此问题的研究。
   本文通过比较指出,从汉至唐,虽然从国家成文法角度看来,儒家法律观的确占据了正统地位,但在审判实践方面,法家法律观却逐渐被统治阶层所接受,并被广泛应用。事实上,儒家和法家的法律主张并不是完全背道而驰、此消彼长的两种存在,从某种意义上说,两者可以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朝代的变迁同时在不同层面得到加强。
   对于中华法系的性质判断,不能简单的从法典的记述中寻找答案,审判实践领域的情况同样甚至更加值得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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