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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宪法关于人权保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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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文摘要: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予以确认,体现了宪法规定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根本原则,揭开了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新篇章。尊重和保障人权,规定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宪法的不可或缺的内容,是宪法的基本功能。“人权”入宪是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必然结果。随着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宪法和法律必将逐步充实和完善关于公民权利和自由制度的规定,从而不断落实宪法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
   本文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人权的一般理论,主要包括人权的涵义、人权的历史演进、我国人权发展状况和基本原则;第二部分分析“人权”入宪的意义,回顾我国人权保障的法制建设过程,阐述我国“人权”入宪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第三部分提出完善“人权”入宪的思考,阐述迁徙自由权、罢工权、环境权的一般理论,分析上述三种权利入宪的必要性,并提出立法建议。在人权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方面,提出修改现行法律法规和制定《人权法》的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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