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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构建刑事诉讼证人拒证权法律制度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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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诉讼证人拒证权,又称为“刑事诉讼之证人特权”或“刑事诉讼之证人作证豁免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负有作证义务的证人被司法机关要求提供证言时,因其特殊的身份,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享有拒绝作证的权利。其核心的内容在于证人可以依法对于已掌握的有关涉及案情的事实不予陈述,拒绝法庭对其进行的调查询问以及提供有关的证据材料。许多的学者都纷纷主张在我国建立刑事诉讼证人拒证权法律制度,以保障人权、尊重人文精神的关怀和亲情关系,维持正常社会伦理道德观以及保护特定社会关系和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笔者通过对刑事诉讼证人拒证权法律制度的概念、国外立法经验、产生的环境与原因、价值基础以及在社会法治建设中的负面作用等方面进行系统深入的剖析与分解,并将之与中国国情、现实环境以及文化传统逐一比较后,认为刑事诉讼证人拒证权法律制度的建立不符合中国当前发展的总目标与国情。同时中国当前的经济水平、文化传统、司法资源,配套制度、法治环境以及法律基础都无法为刑事诉讼证人拒证权法律制度在我国的构建提供足够的支持,而且国外的刑事诉讼证人拒证权法律制度的立法模式不能解决我国当前法治建设过程中碰到的主要矛盾,还会造成新的问题产生,所以笔者提出当前不应该在我国建立刑事诉讼证人拒证权法律制度的观点。中国未来建立的法治社会应该保障人权、尊重人文精神的关怀和亲情关系,维持正常社会伦理道德观以及保护特定社会关系和维持对社会公众利益。笔者主张吸收国外刑事诉讼证人拒证权法律制度的立法精神与原则,结合中国国情,建立保护证人利益的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并改善现有证人作证制度。对此笔者提出一些个人的建议,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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