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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理论研究——以型事诉讼目的为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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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关于刑事诉讼目的的研究始于二十世纪90年代,并逐渐形成了以下刑事诉讼目的理论: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辩证统一论、刑事诉讼目的层次论、自由与安全论、消解冲突说及刑事诉讼内外目的论。但笔者认为这些理论都或多或少存在瑕疵。笔者试图沿着刑事诉讼模式发展历史,将刑事诉讼目的归结为纠纷解决、社会控制及规范权力。
   刑事诉讼法修改迫在眉睫,究竟应以何种诉讼模式为蓝本来设计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成为了学界和实务界争论的中心。通说认为,刑事诉讼目的决定刑事诉讼模式,判断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应遵循何种诉讼模式,首先应明确刑事诉讼目的。笔者提倡在“纠纷解决、社会控制、规范权力”刑事诉讼目的理论前提下,以“规范权力”为中心,设计我国刑事诉讼法。
   改革开放30年之后,中国已经进入一个利益博弈的时代。在体制变革、社会转型的时期,社会中的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局处于非均衡状态,利益冲突增多,群体性事件频发,司法腐败严重,行政权力、司法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关系日益紧张。国家试图通过加强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权力来压制社会矛盾、维持社会稳定的做法不见成效,反而使问题变得更为严重。在此情形下,维持社会稳定的思维必须转换角度,应该加强权力控制,保护公民权利,缓解公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紧张态势。以“规范权力”为中心势在必行。
   当今世界的两大主流诉讼模式,即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都是以社会控制和规范权力为刑事诉讼目的,但相比之下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更追求社会控制,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更注重对权力的规范。以“规范权力”为中心设计刑事诉讼法,就应该沿着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吸收、借鉴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的相关制度,修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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