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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民事责任研究——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为主要研究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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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2013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第1款和第2款分别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这一规定有助于督促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切实履行自己的相关义务,解决实践中网络交易纠纷难以找到责任主体的问题,对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促进公平交易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文章将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第1款和第2款所规定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为主要研究对象。首先通过剖析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与其他民事主体的不同,明确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是一种新型的交易中介。在此基础上重点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第1款中的违约责任及其性质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第2款中的侵权责任及其性质——通常情况下,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因交易双方的违约行为或侵权行为而承担民事责任,但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在违反提供信息的法定义务或履行更优承诺的约定义务时也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这种责任的性质是不真正连带责任。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行为在构成帮助侵权或共同侵权时,则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这种责任的性质是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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