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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成员撤销权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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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一章 农村集体成员撤销权的含义与性质

第一节 农村集体成员撤销权的含义

第二节 农村集体成员撤销权的性质

一、农村集体成员撤销权性质之争议

二、农村集体成员撤销权的应有性质

第二章 农村集体成员资格的认定

第一节 农村集体成员资格认定现状

一、司法实践中认定农村集体成员资格的现状

二、农村集体成员资格认定的不同观点

第二节 农村集体成员资格认定的具体规则

一、认定农村集体成员资格时应符合的条件

二、特殊人员集体成员资格的认定

第三章 农村集体成员撤销权的撤销对象

第一节 作出决定的主体与“决定”

一、作出决定的主体

二、“决定”的范围

第二节 农村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界定

一、农村集体所有权与农村集体成员权

二、农村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农村集体成员撤销权的行使程序

第一节 农村集体成员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一、行使期限的性质

二、行使期限之确定

第二节 农村集体成员撤销权之诉的当事人的确定

一、原告的确定

二、被告及第三人的确定

第五章 农村集体成员撤销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第一节 农村集体成员撤销权行使的对内效果

一、撤销判决之争

二、受侵害的集体成员的权利回复

第二节 农村集体成员撤销权行使的对外效果

一、对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二、对本集体其他成员的约束力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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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于《物权法》关于集体成员撤销权规定的概括性,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农村集体成员撤销权的具体适用规则存在诸多分歧,同案不同判也是多有发生。农村集体成员撤销权兼具请求权能与形成权能,形成诉权是形成权的一种特殊形式,综合考虑农村集体成员撤销权的立法目的和价值,将其认定为形成诉权较为合理。
  行使农村集体成员撤销权的前提是农村集体成员资格的认定,认定农村集体成员资格应兼顾户籍、社会生存保障、村民权利义务、生产生活关系、经常居住地等因素。撤销事由应为侵害农村集体成员物权性的合法权益。农村集体成员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应从集体成员撤销权的权利性质并结合实际适用情形出发,期限的起算时点应从决定作出之日开始。结合诉权理论和程序法理论,农村集体成员撤销权行使的法律效果不宜同时判决给付,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较为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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