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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万历朝内阁荐举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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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阁荐举权是内阁职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实施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内阁对翰林院、詹事府、国子监官缺候选人的特定荐举权;另一种是内阁派遣官员负责行政管理事务(包括编纂史书、清理贴黄、经筵讲读、玉牒纂修等)时存在的荐举。二者都涉及内阁对官员的荐举,但荐举的方向有所不同。翰林院、詹事府、国子监高官(仅国子监司业)缺员时,内阁负责荐举某官填补官缺;而内阁派遣官员中的荐举,是内阁对翰林官、詹事府官员、国子监官员的荐举。也就是说,对于翰林院、詹事府、国子监高官而言,无论是他们候选人的提名,还是这些官员的升转,都由内阁题请。万历时期(1573-1620年)是明代内阁发展和变动的重要时期,内阁荐举权的实施,一定程度上加速了翰林院、詹事府、国子监官员的流动。然而,由于内阁荐举权的实施是对吏部人事权完整性的破坏,内阁与吏部之间经常产生矛盾。同时,内阁的权力受到皇权的牵制,这种牵制在万历后期愈发凸显。明神宗怠政后,内阁的荐举奏疏被留中,仅有少数得到皇帝的理会,内阁的荐举权受到皇权的制约,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万历后期,内阁荐举官员的奏疏很多,但真正下达实行的奏疏却很少,缺官与乞休的现状愈加严重,内阁与吏部就选官权展开的斗争愈加激烈,明神宗的懈怠与派系之间的斗争加剧了万历王朝的衰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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