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引言
第一章 我国行政赔偿制度概述
1.1 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
1.1.1 几种具有代表性的归责原则
1.1.2 我国的归责原则——违法责任原则
1.2 行政赔偿范围
1.2.1 侵犯人身权的情形
1.2.2 侵犯财产权的情形
1.2.3 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
1.3 行政赔偿程序
1.3.1 请求行政赔偿的基本途径
1.3.2 行政先行处理程序
1.3.3 行政赔偿诉讼
1.4 行政赔偿制度的意义
第二章 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现状之分析
2.1 违法责任原则的缺陷
2.1.1 违法责任原则适用范围太窄
2.1.2 违法责任原则不利于对事实行为的审查
2.2 行政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狭窄
2.2.1 抽象行政行为不在行政赔偿范围之内
2.2.2 公有公共设施侵权未纳入行政赔偿范围
2.2.3 行政不作为造成损害未纳入行政赔偿范围
2.2.4 精神损害赔偿未纳入行政赔偿范围
2.2.5 军事损害赔偿未纳入行政赔偿范围
2.3 行政赔偿程序不尽合理
2.3.1 行政先行处理程序缺乏公正性、透明性
2.3.2 确认程序的可操作性不强
2.3.3 行政赔偿决定的实施困难重重
第三章 构建完善的行政赔偿制度
3.1 构建我国行政赔偿的多元归责体系
3.1.1 以适用于国家一般行政侵权行为的违法责任原则为基础
3.1.2 适当引入过错责任原则
3.1.3 有选择的引入无过错原则
3.2 扩大行政赔偿领域
3.2.1 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赔偿范围
3.2.2 公有公共设施侵权纳入行政赔偿范围
3.2.3 行政不作为纳入国家行政赔偿范围
3.2.4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
3.2.5 构建军事赔偿制度
3.3 完善行政赔偿程序的思考
3.3.1 行政先行处理程序的完善途径
3.3.2 完善“确认”制度的思考
3.3.3 简化执行程序
3.3.4 制定统一的行政赔偿程序法
结束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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