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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赔偿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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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第一章 我国行政赔偿制度概述

1.1 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

1.1.1 几种具有代表性的归责原则

1.1.2 我国的归责原则——违法责任原则

1.2 行政赔偿范围

1.2.1 侵犯人身权的情形

1.2.2 侵犯财产权的情形

1.2.3 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

1.3 行政赔偿程序

1.3.1 请求行政赔偿的基本途径

1.3.2 行政先行处理程序

1.3.3 行政赔偿诉讼

1.4 行政赔偿制度的意义

第二章 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现状之分析

2.1 违法责任原则的缺陷

2.1.1 违法责任原则适用范围太窄

2.1.2 违法责任原则不利于对事实行为的审查

2.2 行政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狭窄

2.2.1 抽象行政行为不在行政赔偿范围之内

2.2.2 公有公共设施侵权未纳入行政赔偿范围

2.2.3 行政不作为造成损害未纳入行政赔偿范围

2.2.4 精神损害赔偿未纳入行政赔偿范围

2.2.5 军事损害赔偿未纳入行政赔偿范围

2.3 行政赔偿程序不尽合理

2.3.1 行政先行处理程序缺乏公正性、透明性

2.3.2 确认程序的可操作性不强

2.3.3 行政赔偿决定的实施困难重重

第三章 构建完善的行政赔偿制度

3.1 构建我国行政赔偿的多元归责体系

3.1.1 以适用于国家一般行政侵权行为的违法责任原则为基础

3.1.2 适当引入过错责任原则

3.1.3 有选择的引入无过错原则

3.2 扩大行政赔偿领域

3.2.1 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赔偿范围

3.2.2 公有公共设施侵权纳入行政赔偿范围

3.2.3 行政不作为纳入国家行政赔偿范围

3.2.4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

3.2.5 构建军事赔偿制度

3.3 完善行政赔偿程序的思考

3.3.1 行政先行处理程序的完善途径

3.3.2 完善“确认”制度的思考

3.3.3 简化执行程序

3.3.4 制定统一的行政赔偿程序法

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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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建立完善的行政赔偿制度是我国完善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也是一个国家从人治走向法制的必经之路。完善的赔偿制度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行政机关以及公务人员的监督力度。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确立经过了一个漫长的过程,早在1954年的宪法中就有明确的规定,在文革期间这一制度的执行遭到中断,1982年再次写入宪法,直到1995年国家法正式颁布,标志着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确立。然而,随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对赔偿制度的要求也越来越来,国家法颁布十多年来实践告诉我们行政赔偿制度存在着诸多问题。德国、法国等国家较早的建立了行政赔偿制度,在完善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过程中,这些国家的制度可以作为参考。
  本文就我国行政赔偿制度施行过程中遇到的困境进行分析,主要就行政赔偿归责原则、赔偿范围和赔偿程序的弊端进行分析。全文主要分三个部分进行论述:首先对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归责体系、赔偿范围和赔偿程序进行简要的阐述。其次,对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主要就前面的三个方面提出一些问题,如归责原则单一;赔偿范围狭窄:行政不作为、抽象行政行为、精神损害赔偿、军事赔偿等尚未纳入行政赔偿范围;程度不尽合理:行政先行程序可操作性不强,行政赔偿执行程序难以保障等。最后,就前面分析的结果提出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途径,针对一些制度性问题进行长远的思考,对一些完善途径进行可行性论证,或提出一些具有实践性的建议。希望通过论文的撰写,能够对完善我国行政赔偿制度尽微薄之力,使其真正起到有效推进政府机关依法行政和事后监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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