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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中社会团体原告资格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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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摘要

引言

一、社会团体作行政公益诉讼原告的基本理论

(一)行政公益诉讼

2.行政公益诉讼的特征

(二)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

2.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理论

(三)社会团体

1.社会团体的含义

2.社会团体与相关概念辨析

3.社会团体的特征

4.社会团体的分类

二、社会团体作行政公益诉讼原告的理论分析

(一)社会团体作行政公益诉讼原告的理论基础

1.社会制约权力理论

2.保障人权理论

(二)社会团体作行政公益诉讼原告的必要性分析

1.监督行政权力的需要

2.实现公众参与的需要

3.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社会团体作行政公益诉讼原告的可行性分析

1.诉讼能力优势奠定了基础

2.天然的合目的性给出了前提

3.民事领域的实践提供了经验

4.域外国家的规定作出了指引

三、社会团体作行政公益诉讼原告的现实困境

(一)立法障碍导致无法真正进入诉讼程序

(二)社会团体成立的登记制度不合理

(三)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不能发挥作用

四、社会团体作行政公益诉讼原告的域外考察

(一)社会团体作行政公益诉讼原告在美国的现状考察

(二)社会团体作行政公益诉讼原告在澳大利亚的现状考察

(三)社会团体作行政公益诉讼原告在英国的现状考察

(四)社会团体作行政公益诉讼原告在德国的现状考察

(五)域外国家的立法现状对我国的借鉴

五、社会团体作行政公益诉讼原告的制度构建

(一)破除立法障碍

(二)规范社会团体自身建设

(三)推进政社依法独立

(四)建立可操作的起诉制度

1.公共利益受损或者可能受损

2.无更适格的原告

5.与社团事项相关的公益受损

6.必要的诉前程序

(五)建立必要的限制制度

1.社会团体自身的限制

2.起诉领域限制

(六)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

1.诉讼费用分配有利于原告

2.对胜诉原告进行奖励

结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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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于行政公益诉讼问题的研究,在学术界一直以来都热度不减。其中,原告资格更是众多学者研究的重点。近年来,由于社会团体的蓬勃发展,以及其与身俱来的独立性、非营利性等特征,使得社会团体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本文的研究目的,是结合实际,从多方面多角度论证社会团体作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的可行性,同时借鉴相关经验,旨在为社会团体作行政公益诉讼原告的制度构建提供一些思路和建议。本文研究的逻辑前提是我国已经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但众所周知,对于这一制度,目前我国还尚未建立。基于本文的研究重点以及论文篇幅限制,文章将只对社会团体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不再对行政公益诉讼的一些其他内容进行探讨。
  本文在研究的过程中主要通过通过阅读相关的文献资料并进行分析、整理、整合,对国内外相关的理论、制度设计等进行比较,同时,还通过对一些典型案例的分析,最终达到本文研究的目的。
  从研究内容来看,本文分为五大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介绍社会团体在行政公益诉讼中作原告的基本理论。内容主要围绕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社会团体这三个关键词的一些基本含义、特征及一些相关的理论来展开;第二部分主要是对社会团体作行政公益诉讼原告从基础理论的角度进行分析。包括理论基础,主要从社会制约权力理论以及人权保障理论两方面来进行阐述。其次是对社会团体进行政公益诉讼的必要性进行分析,主要包括监督行政权、民主参与、保护公益三个方面的内容。最后是社会团体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的可行性,主要从其自身的优势、性质以及其他领域甚至域外的成功经验等方面来阐述;第三部分是研究目前在我国,社会团体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一些现实困境。主要包括立法上的障碍、社会团体自身存在的一些问题、以及政社不分等情形;第四部分主要对域外一些法治较完善的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主要包括美国、澳大利亚、英国、德国的现状;第五部分作为文章的重点,主要是研究社会团体作行政公益诉讼原告,在我国如何进行制度构建。包括破除立法上的障碍、完善社会团体自身建设、构建可操作的起诉制度、限制制度、激励制度等。
  在通过对社会团体作行政公益诉讼原告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之后,本文最终得出结论:在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前提下,赋予社会团体原告资格,不仅具备理论与现实意义,而且必要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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