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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h】

经济公益诉讼启动主体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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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引言

1 经济公益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2 经济公益诉讼启动主体资格扩张之现实与法理基础

3 域外经济公益诉讼启动主体问题之考察及借鉴

4 我国经济公益诉讼的启动主体

5 构建我国经济公益诉讼启动主体的配套法律制度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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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诉讼法领域长期以来存在着一种误区:认为只有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违法行为侵害的人才具有原告资格。这种理念的弊端在于,它关闭了对公共利益的救济之门,而完整的诉讼制度,既应当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救济,也应当有对国家和公共利益的保护。缺少公益诉讼,是我国诉讼制度的一个重大缺陷。经济法自从其出现以来就被打上了社会法属性的烙印,它与公益诉讼之间具有契合性。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必然会产生一系列经济纠纷,而这类纠纷大多涉及社会整体利益,涉及广大民众的利益。其性质既不同于民事纠纷,也不同于行政纠纷。依照传统诉讼理念和司法制度,是很难或者无法通过司法救济的途径予以解决的,从而在纠纷解决的社会机制方面形成了相当大的真空地带,使得社会公共经济利益得不到有效的司法保护,而经济公益诉讼恰恰能够弥补这种缺陷,从而成为解决这种纠纷的有效司法制度。 经济公益诉讼最主要的特征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根据法律的授权,代表国家起诉经济违法行为,以保护国家经济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也就是取消传统的诉讼主体资格以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这一必要要件的限制。然而对于突破传统的原告主体资格这一理论,司法界及学术界均已认同,但具体到经济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还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本文首先从经济公益诉讼的概念和特征入手,对研究所涉及的基础概念做了深入的分析和探讨。然后对经济公益诉讼启动主体资格扩张之现实与法理依据进行了详细的阐诉,尤其是从当事人适格理论和诉权理论两个法理学角度的研究,为整个文章关于经济公益诉讼启动主体的扩张以及启动、扩张的具体程序等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通过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经济公益诉讼启动主体的立法和实践问题进行学习和借鉴,提出了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经济公益诉讼制度。针对我国的现有国情,对于我国经济公益诉讼来说,应该采用将经济公益诉讼的启动主体广泛地赋予特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这三类主体的三元模式。最后从建立举证责任倒置的归责原则;建立诉讼费用保障体系;明确既判力范围;建立防范滥诉的机制等方面对构建我国经济公益诉讼启动主体的配套法律制度提出了笔者的建议和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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