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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身保险利益适用原则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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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一部分 人身保险利益概述

第二部分 国外就人身保险利益适用原则的相关法律规定

第三部分 我国就人身保险利益适用原则的法律规定

第四部分 我国对人身保险行业的入世承诺

第五部分《保险法》相关规定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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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的论题是我国人身保险利益适用原则的法律问题,目的是指出在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就人身保险利益适用原则的规定中存在哪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本论题的重要性与必要性体现在如下几点: 第一,在诸多保险理论中,关于保险利益的理论是十分重要的一个。所谓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的损害或丧失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以及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而使保险标的的安全而受益。 保险利益因保险标的的不同可以分为财产保险利益与人身保险利益。人身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的生命和身体所具有的利害关系,换言之,即投保人将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损失,将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而维持原有的利益。 在一国的立法中,人身保险利益的适用原则的相关规定将直接决定保险人、投保人以及被保险人的利益,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所谓人身保险利益的适用原则是指确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具有利害关系所适用的原则,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受损以及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而受益的损益关系的适用原则。 纵观世界各国在此方面的规定,人身保险利益的适用原则主要有如下三种: 1.利益原则。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以他人的寿命或者身体为保险标的订立保险合同,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相互间是否存在金钱上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私人相互间的利害关系为判断依据,有利害关系则有保险利益; 2.同意原则。同意原则是指投保人以他人的寿命或者身体为保险标的订立保险合同,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不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是否具有利害关系,均以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为判断标准; 3.利益和同意兼顾原则,是指投保人以他人的寿命或者身体为保险标的订立保险合同,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或者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相互间是否存在金钱或其他利害关系,或者以投保人是否已经取得保险人的同意为判断依据。 第二,自我国于2001年10月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至今,虽然时间不长,但其对诸多相关行业的影响已经初露端倪,其中保险行业更是引起外方关注的焦点之一。我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入世后不久率先公布我国保险行业的入世承诺,该承诺的相关内容必将给我国保险业带来根本性、革命性的变化。展望未来我国的保险市场,由于人们投资观念的转变、生活压力的增加以及保险意识的增强,保险业务必将继续保持快速发展的势头,这就决定了理论界以及相关部门不仅需要对保险业的相关理论有进一步的研究和理解,而且要更好地将研究的理论结果付诸于实践,从而对我国相关的保险政策及立法内容进行合理的调整,达到更加适应法律实务的目的。 第三,现行《保险法》中涉及到人身保险利益适用原则的规定并不多,且存在一些不合理或不健全的方面,如何对其进行适当的调整与修改,这对于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从目前我国《保险法》关于保险利益适用原则的规定来看,虽然为履行入世承诺,相关立法部门已经对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了清理和修改,并于2002年颁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从而为我国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法律上的条件,且新《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利益适用利益和同意兼顾的原则,该原则具有规定清楚、执行严格及运用灵活等优点,有利于保险利益认定的明确与法律执行的顺畅。然而在上述规定中依然存在文字表述和相关配套司法解释不够细致、不够全面的问题,给实际运用该法律、法规的当事人及执法者均带来了困难。 我国关于人身保险利益适用原则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及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中,其中第十二条主要对保险利益的概念做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是关于适用利益原则的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及第五十六条则规定了适用同意原则的内容。具体存在的问题如下: 第一,利益原则。在适用利益原则的规定,即现行《保险法》中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投保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及其他家庭成员、近亲属被认为与投保人当然具有保险利益,他们之间可以相互为对方订立以寿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合同。虽然夫妻关系以及父母与子女关系是当今社会中最为亲密的亲属关系,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依然存在着很多特殊家庭与特殊情况,有可能出现虽然存在上述亲密关系,但在当事人间并不必然存在保险利益的例外情形。这些情况在现实中不但存在而且为数不少,在如此亲密的亲属之间尚可能存在例外情形,法规中所列举的其他近亲属或家庭成员之间就更不必细说了。以上内容就形成了法律规定的疏漏之处,因此在现行《保险法》适用利益原则的规定中,存在着规定过于笼统的问题; 第二,同意原则。在现行《保险法》适用同意原则的规定中也存在着如下三个问题: 1.法规中未将同意的含义、同意的形式以及同意的期间予以明确认定,由于同意原则中的“同意”与利益原则中的“利益”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区别,这区别表现在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因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而产生的利益是必然存在的,同时也是当事人不可否认的;而当事人的同意则存在了太多的灵活性,会受到同意的形式、同意的时间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因此在现行《保险法》中,有必要在规定同意原则的同时,也将上述相关内容进行详细规定。 2.现行《保险法》在适用同意原则的规定中存在的第二个问题是没有因不同种类的人身保险合同规定不同的同意方式。在现行《保险法》中存在着多种人身保险合同类型,其中第九十一条规定了一种专门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保险标的的特殊人身保险合同——死亡保险合同。鉴于生命对于人的宝贵性和其所具有的特殊性,在法律规定上,这种以生命作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合同就应该比一般的人身保险合同更加严格、更加慎重,然而现行《保险法》第五十六条关于该种死亡保险合同适用同意原则的规定,却与该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关于一般人身保险合同适用同意原则的规定并无明显区别,并未显示出生命的特殊重要性,这也是现行《保险法》需要进行调整的内容。 3.问题三是无论在适用利益原则的规定中,还是在适用同意原则的规定中,具有保险利益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均过于狭窄,这对于那些处于现行《保险法》所列举的具有保险利益的利害关系人范围之外的利害关系人来说,将十分不利于其维护自身合法的保险利益。 本文试图通过对各国人身保险利益适用原则相关理论及实践进行的研究与比较,通过对我国加入WTO对人身保险行业所做的承诺和已经兑现的承诺内容进行的介绍与分析,对于以上所指出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最终实现优化我国的保险法律政策,健全我国的保险法律制度,使我国国内的保险公司能够适时调整自己的经营战略及政策,从容面对并适应入世给他们带来的挑战与机遇的目的。 最后,希望通过本文对相关论题的论述,能够为研究本文论题的保险行业专家、学者及相关部门提供一定的帮助与借鉴。

著录项

  • 作者

    弓建翔;

  • 作者单位

    山西财经大学;

  • 授予单位 山西财经大学;
  • 学科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王桂华;
  • 年度 2010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中文
  • 中图分类 保险;
  • 关键词

    人身保险利益; 适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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