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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海洋石油合作开发的法律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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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跨国海洋石油合作开发的法律概念界定

2相关国际法的一般规则

3各国国内立法的比较、我国的立法情况及立法建议

4石油合作协议的分类、特点及法律性质

5海洋石油共同开发的国际法理与实践

6我国在海洋石油共同开发上的立场和实践

7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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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跨国合作方式是多数国家开发海洋石油资源所采用的主要方式,目前我国的海洋石油开发活动也主要通过对外合作的方式进行。跨国海洋石油合作开发涉及诸多法律问题,而这些法律问题可能因开发活动的“跨国合作”因素和参与的主体不同而分属不同的法律范畴。我国的国际投资法学者们对石油资源(包括陆上和海上)的国际合作开发法律概念和国际海洋法学者们对自然资源的共同开发法律概念各有论述和界定;较为全面的石油勘探开发的法学论著多将包含这两个概念的海上跨国合作的内容分散提及于各章节中,但迄今对跨国性的海洋石油开发的法学研究还未形成独立统一的体系。 本文旨在对跨国海洋石油合作开发涉及的一系列法律问题作系统性地探寻、发掘、分类、分析和理论体系的架构,以澄清理论认识上的模糊,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 本文认为,跨国海洋石油合作开发的法律概念首先是一个概念体系,宜将其区分为广义和狭义两个层面。海洋石油的跨国合作开发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资源国政府将其管辖海域的石油资源许可外国投资者开发或授权国家石油公司与外国石油公司签订合作合同开发,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是“石油合作协议”;一种是相关国家间对享有共同权利的跨界油藏和边界争议海域油藏的“共同开发”,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是国家间的协定。依据这两种方式共有的“跨国”和“合作”因素而将两者统一在广义的层面;依据各自法律特征(如主体、法律方式、法律适用等)的区别而将两者区分为狭义的海洋石油跨国合作开发和国际法上的共同开发。跨国海洋石油合作开发的适用范围是沿海国(或相关各国)的大陆架或专属经济区(包括油藏跨界海域和重叠主张海域),以区别于国际海底区域适用的“平行开发”制度。 国际法赋予沿海国在其管辖海域勘探开发海洋油气资源的主权权利,近海石油活动主要受本国法律调整,在狭义跨国合作开发的情况下,主要适用东道国的国内法和相关国际私法的原则和规则。目前还不存在关于“共同开发”的国际法公约。但跨国海洋石油合作开发活动应遵守相关国际法的一般规则。本文第二部分归纳、分析了这些一般规则,即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主权权利、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石油开发的特殊规定、国际法对近海石油开发与捕鱼、航行、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等关系的协调、近海石油开发污染的国际法规制。第三部分对各国国内的相关立法作了概括性的比较,总结了各国立法目的的共同点、立法模式的区别,分析了矿权管理制度的类型。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已基本确立,但存在不足,本文创造性地提出了立法建议,对修改完善我国的大陆架立法作了论证并提出方案,另外,建议制定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的专门法律以弥补现有法律法规体系的缺陷,适应实践发展的要求,并对立法应考虑的重点作了提议。 狭义跨国海洋石油合作开发采用的主要法律方式是石油合作协议,我国和国外学界对其法理分类的观点不一。本文分析了实践中各种不同类型的特点,认为宜将其分为许可制协议和合同制协议。许可制包括租让、许可证、租赁等形式;合同制包括产品分成合同、服务合同、合资和合作合同及发展中的新型合同。研究了我国采用的“复合合同”的特点。借鉴学界对BOT项目协议法律性质的研究成果,本文对石油合作协议的法律性质作了分析,将其界定为:石油合作协议不是国际条约,其准据法通常是东道国的国内法,同时,它是主要受合同私法原则调整的公法、私法因素的结合物。 共同开发是国际法接受的概念,但法律上没有明确的定义。借鉴学界的主流观点,本文尝试性地对共同开发的定义、法律特征作了界定,归纳了国际实践的几种典型模式,对我国面临的共同开发特别是东海的共同开发问题作了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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