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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认证机构认证服务中的民事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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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前言

1电子认证机构民事责任基础理论概述

1.1电子认证机构及电子认证概述

1.1.1电子认证机构概述

1.1.2电子认证概述

1.1.3非对称性密钥加密技术

1.1.4电子认证机构的数字证书策略

1.2电子认证机构在认证服务中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分析

1.2.1电子认证中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1.2.2电子认证法律关系的定性

1.2.3电子认证机构与证书持有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分析

1.2.4电子认证机构与证书信赖方的民事法律关系分析

2电子认证机构对数字证书持有人承担的合同责任

2.1电子认证机构对数字证书持有人承担的合同责任

2.1.1电子认证机构因违反前合同义务而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1.2电子认证机构违反合同义务而承担的违约责任

2.1.3电子认证机构违反后合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

2.1.4电子认证机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2.2电子认证机构承担的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2.2.1大陆法和英美法关于违约归责原则的不同规定

2.2.2确定电子认证机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应当考虑的因素

2.2.3电子认证机构承担的违约责任应采过错责任原则

3电子认证机构对数字证书信赖方承担的侵权责任

3.1数字证书信赖方

3.1.1信赖方的定义

3.1.2信赖方的范围

3.2电子认证机构对数字证书信赖方承担的侵权责任性质分析

3.2.1电子认证机构应当对信赖方承担侵权责任的学理分析

3.2.2电子认证机构应当对信赖方承担侵权责任的现实分析

3.3电子认证机构对数字证书信赖方侵权行为的种类及责任形态

3.3.1电子认证机构对信赖方的侵权行为种类

3.3.2电子认证机构对信赖方的侵权责任形态

3.4电子认证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3.4.1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排除

3.4.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确立

4电子认证机构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责任限制

4.1电子认证机构的免责

4.1.1不可抗力

4.1.2免责条款

4.1.3债权人过错

4.2电子认证机构的有限赔偿原则

4.2.1大陆法和英美法关于损害赔偿的不同规定

4.2.2完全赔偿原则和合理预见规则

4.2.3美国关于电子认证机构损害赔偿范围确定的相关立法

4.2.4对电子认证机构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

4.3建议的信赖限度

4.3.1建议的信赖限度的具体内容

4.3.2建议的信赖限度的合理性

4.3.3建议信赖限度的不足之处及完善建议

5规范我国电子认证机构认证服务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建议

5.1我国在电子认证机构民事责任立法上的现状、不足

5.1.1我国在电子认证机构民事责任立法上的现状

5.1.2我国在电子认证机构民事责任规范上存在的不足

5.2对规范我国电子认证机构民事责任的建议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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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电子认证机构,是指电子商务中对用户的电子签名颁发数字证书的机构。在电子商务的发展过程中,电子认证机构在保障交易安全、维护社会诚信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电子认证机构的法律责任,包括电子认证机构承担赔偿的条件和限度等多个方面法律都应加以规定。立法既要保护电子认证用户享有安全使用电子认证服务的权利,也要维护电子认证机构的正当权利,并且还得充分考虑如何能够在此基础上更好的促进电子商务和其他电子交易的发展。 目前我国虽然己经进行了相关领域的立法工作,但是对于电子认证机构民事法律责任的具体规范还很欠缺,这使得在对认证机构追究民事法律责任时缺乏针对其特性的法律规范。因此本文评述了国际上电子认证的有关立法,分析了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法律文件,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比较研究,对电子认证机构在认证服务中的民事责任从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以及民事责任限制等方面进行较为详细的分析研究。 本文分为五部分: 第一部分论述了电子认证机构民事责任的基础理论。对电子认证机构以及以电子认证机构和数字证书为核心的电子认证制度进行了概述。通过对认证机构在认证服务中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分析,明晰了电子认证法律关系的性质,并对电子认证机构与证书持有者以及证书信赖方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作了分析定性。 第二部分论述了电子认证机构对数字证书持有人承担的合同责任。分析了电子认证机构对证书持有人承担合同责任的情形,即由于认证机构对证书持有人承担的义务不同而划分为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以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本部分将电子认证机构对合同责任的的归责原则界定为过错责任原则,并且建议采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第三部分论述了电子认证机构在认证服务中对数字证书信赖方承担的侵权责任。首先介绍了数字证书信赖方,对其定义和范围进行了界定。其次,确定电子认证机构对证书信赖方承担的民事责任为侵权责任,同时列举了电子认证活动中的侵权行为,讨论了电子认证活动中的侵权责任的种类与责任形态。本部分通过对几种归责原则的分析,确定电子认证机构对信赖方承担的侵权责任采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第四部分对电子认证机构所承担民事责任的责任限制进行了论述。通过对各国立法相关规定的评述,阐述了电子认证机构的免责事由以及损害赔偿时所采取的有限赔偿原则,介绍了美国犹他州规定的赔偿范围及华盛顿州对其的改进。并且对美国犹他州数字签名法中涉及的建议信赖限度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论述。 第五部分对规范我国电子认证机构在认证服务中承担的民事责任提出完善建议。由于我国目前在电子认证立法上还存在着很大的不足,在适用过程中还存在种种障碍,因此,完善《电子签名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保障电子商务的发展十分重要。本章通过对我国电子认证立法的述评,在前文对各国电子认证立法的比较分析基础上,归纳出我国新法尚待完善的地方。 电子认证机构民事法律责任的确立,应当考虑目前电子认证机构的发展状况、认证机构在认证法律关系中所处的地位、以及国际上关于电子认证机构民事法律责任相关规定。以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为电子认证机构的归责原则,来保护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证书持有人和证书信赖方的权利。电子认证机构从事的电子认证活动是一高风险的活动,因此有必要对电子认证机构所承担的民事责任采取责任限制。电子认证机构可以不可抗力的法定理由或者免责条款等作为其免责事由。电子认证机构承担民事赔偿的范围界定为现有财产的损失加上可得利益的损失,并且要区分电子认证机构的主观心态来决定其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是否可以享有信赖限制。电子认证机构的责任限制内容除了认证机构的免责和损害赔偿范围的限制还包括建议的信赖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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