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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引入司法救济的可行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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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公务员权利救济概述

1.1公务员的界定

1.1.1公务员的含义

1.1.2公务员的范围

1.2公务员的权利及其价值

1.2.1公务员的权利

1.2.2公务员权利的价值

1.3公务员权利救济

1.3.1公务员权利救济的含义

1.3.2公务员权利救济的特征

1.3.3公务员权利救济的分类

1.3.4权利救济的途径、对象、机构

2公务员权利救济的理论基础

2.1特别权力关系理论

2.1.1特别权力关系理论概述

2.1.2对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评价

2.2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批判

2.2.1人权理论

2.2.2宪政理论

2.3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修正

2.3.1“基础关系与经营关系”理论

2.3.2“重要性理论”

2.3.3特别法律关系理论

3西方法治国家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考察

3.1美国模式

3.1.1公务员的申诉制度

3.1.2司法审查

3.2法国模式

3.2.1行政机关的救济:公务员的申诉制度

3.2.2司法机关救济:行政诉讼

3.3日本模式

3.3.1日本公务员的申诉制度—公平审查制度

3.3.2司法救济

3.4西方法治国家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启示

4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现状与缺失

4.1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现状

4.1.1《公务员法》出台

4.1.2现行公务员权利救济的途径

4.2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缺失

4.2.1公务员权利救济的范围

4.2.2公务员权利救济的受理机关

4.2.3公务员权利救济的程序性问题

4.2.4司法救济渠道的缺乏

4.2.5相关法规之间缺乏衔接

5引入司法救济程序的构想

5.1司法救济程序的正当性和优越性

5.2引入司法程序的障碍

5.2.1内部行政行为的性质

5.2.2内部行政行为不能获得司法救济的原因

5.3具体操作方案

后记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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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从启蒙思想家提出天赋人权以来,人的权利就有了不容置疑的神圣性质。权利依赖救济。公务员的行政人与自然人的双重身份,决定其不应拥有凌驾于一般社会成员的额外权利,同时当其基本权利受到损害时,特别是遭受来自政府机构的侵犯时,同样拥有依法定程序与方法寻求帮助与救济的权利。在法治行政的今天,当其它地区行政发展的进程中体现出大幅度保障公务员基本权利时,我国行政法理论和实务视野中,对公务员权利救济局限于内部行政救济,排斥司法救济,已不能适应宪政发展与人权保障的时代要求,本文力图从公务员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定位的角度立论,梳理其理论基础的演变,并比较大陆和英美法系法治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和做法,从制度创新角度提出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构想。设想稳妥渐进地改造现行公务员权利救济的制度,探讨引入司法诉讼程序的可行性。作者认为,这样才能切合建立和谐社会的宗旨,促进公共行政能力的提高,与尊重宪法,建设宪政国家和保障人权的目标亦不相违背。 全文共分五部分。 第一部分是全文的奠基部分,界定本文讨论主题的定义和范围。先从行文所研究的公务员的界定、公务员权利、公务员权利救济等相关概念的层层解读入手,就论文所涉主题的概念划定一个大致框架,并在框架内展开讨论。 第二部分详细阐述了西方国家随行政法学产生而发展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从历史发生学分析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指出该制度并不是受特别权力关系影响。接下来,行文梳理作为特别权力关系理论批判依据的人权理论、宪政理论;对特别权力关系进行修正的基础关系与管理关系理论、重要性理论、特别法律关系理论。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应以民主和法治为基本价值取向,寻求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的结合,为第四部分的制度构想奠定理论基础。 第三部分在第二部分的理论基础上,分别介绍了大陆和英美法系法治国家的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并总结其共性特点以及能为我所用的先进经验。 第四部分对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指出权利救济的范围、受理机关、司法渠道缺失、法规缺乏衔接等制度缺失。这是提出具体问题,为下文解决问题提供目标。 第五部分提出完善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引入司法救济程序的可行性。通过对司法救济程序的正当性、优越性及其障碍的权衡,探讨引入司法诉讼程序的可行性,并进而提出引入司法救济程序的具体操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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