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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生诱导治疗的犯罪性及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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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医生诱导治疗,作为当前医院及其医务人员谋求暴利的潜规则,在我国早已盛行多年。但我国《刑法》乃至相关法律法规,对这种侵犯患者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的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并未作出相关规定。如何补救相关法律上的漏洞以及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是目前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
   所谓医生诱导治疗行为,国内外没有比较明确的概念,本文认为主要指医院为赚取高额利润、医生为赚取高额药品回扣而导致的医生故意夸大病情治疗、故意延长治疗期、多开与病情无关或有关但可以不丌的药等有意识地诱导患者采用多种药品、高价药品、多种检查、高价检查等手段进而增加医疗费用的行为。
   引起医生诱导治疗现象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个体医学知识的匮乏、医院及其从业人员金钱利益的驱使、政府相关政策的不到位及监察机构的不完善、我国以药养医现象长期存在以及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等。
   当前,刑法处罚是最有效地解决此类问题的方法。但是,我国现行《刑法》并未对此类问题作出规定。如何讨论医生诱导治疗行为的犯罪性,使之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受到我国《刑法》的规制,是此篇文章研究的重点。
   关于某种行为的犯罪性问题,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都各自有了比较成熟的观点。而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十三条规定可知,我国学者主要采纳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说,即行为对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造成了严重损害的事实特征。
   据此,文章主要从两方面对医生诱导治疗的行为进行剖析。首先,对于“犯罪性”问题,笔者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主要采用了历史的、综合的、辩证思考的角度加以论述。其次,对于“严重性”的问题,笔者主要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行为的客观方面,以及行为所侵犯的客体入手加以判断。
   最后,对于解决途径,本文认为不能仅通过单一的手段,必须利用综合的全面的方式才能消除此种行为。对此,可以通过政府加大医学知识及相关治疗手段的宣传、借鉴德国设立独立的调解和仲裁机构、加大社会舆论的监督、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医疗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五种方式来应对医生诱导治疗的行为及其产生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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