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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日本福岛核泄漏事故看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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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1年是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事故发生25周年。同样在这一年,日本发生了百年一遇的强震和海啸灾害,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在灾害的冲击下爆发了核泄漏事故,整个世界为之震动。日本福岛核泄漏是一起严重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其严重危害和影响甚至已经超过了切尔诺贝利核泄漏事故。在世界能源供给日趋紧张和应对气候变化的大背景下,人类发展对核能的需求会越来越大。日本福岛核泄漏事故为人类对核能的开发和利用敲响了警钟,汲取日本福岛核泄漏事故的经验教训,防范核风险,保障核能的安全发展,避免核泄漏这样严重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发生,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
   我国自上世纪七十年代开始加快了对核能的开发和利用,经过近四十年的发展,核能已成为我国一种重要的能源类型,且其重要性在未来还会更加明显。但与此同时,相伴随而生的是愈发严重的放射性污染问题。我国十分注重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及其立法工作,自上世纪七十年代起进行了一系列放射性污染防治立法,建立起了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律体系。但是,放射性污染无小事,日本福岛核泄漏事故的前车之鉴就在眼前。作为与日本一衣带水的邻国,日本福岛核泄漏事故的经验教训完全可以为我所用,日本福岛核泄漏事故的人为因素为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完善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和借鉴。本文就日本福岛核泄漏事故对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完善的启示和借鉴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和论证,文章以日本福岛核泄漏事故为切入点,指出了事故造成的严重危害,着力分析了事故发生的人为因素并对此做出了法律、管理层面上的评判,再以此为借鉴,找出了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存在的问题,最后对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本文通过四个部分的论述对这一课题展开研究。在第一部分中,首先对日本福岛核泄漏事故的发生、扩大、事后处置等全过程进行了梳理,接着在此基础上指出了福岛核泄漏事故对环境和居民造成的严重危害后果,最后分析了核风险的普遍性。切尔诺贝利核泄漏、福岛核泄漏等事故的发生,并不能阻挡人类发展对核能需求的强劲势头,核风险具有普遍性,加强防范,规范核能的安全发展成为必然的要求。第二部分对日本福岛核泄漏事故发生的人为因素进行了全面地分析,并对其做出了法律、管理层面上的评判。天灾只是日本福岛核泄漏事故发生的诱因,其根源在于人祸。文章第二部分首先分析指出了核风险预防意识缺失、核设施选址不善、未履行核设施退役程序等十项日本福岛核泄漏事故的人为因素,再以《核安全公约》、《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原子能基本法》等国际公约和日本法为依据,对日本福岛核泄漏事故的人为因素做出了法律和管理层面上的评判。第三部分对我国的核能发展和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论述。首先介绍了我国核能的发展状况,并分析指出核能已经成为我国一种重要的能源类型,且其重要性将来还会变得更加明显;然后论述了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立法进程以及为防治放射性污染建立起的初具规模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律体系;最后再以日本福岛核泄漏事故的人为因素为启示和借鉴,有针对性地找出了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存在的问题。最后一部分是对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完善提出的具体建议,该部分分为两个层次。首先是对由日本福岛核泄漏事故的前车之鉴发现的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存在的问题提出的完善建议;然后是对可能影响我国核能安全发展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存在的其他问题的分析与解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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