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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节能减排自愿协议法律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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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节能减排自愿协议的产生和发展

二、我国节能减排自愿协议的实施现状及法律规制

(一)节能减排自愿协议在我国的实施

(二)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节能减排自愿协议的规制

1、宪法

2、环境能源类法律法规

3、节能减排自愿协议相关规章制度和政策措施

三、构建我国节能减排自愿协议的法律框架

(一)协议的订立与实施

1、协议签订的主体

2、协议订立的一般程序

3、协议实施的一般程序

(二)协议的内容

1、政府

2、企业

3、第三方

(三)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四)违约责任与救济措施

四、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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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节能减排自愿协议作为节能减排政策实践的一个新的有效形式,在节能减排和保护环境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协议同时具有行政性与合同性的法律属性和特征,因此属于一种特殊的环境行政合同。从我国节能减排自愿协议的实践来看,虽然试点工作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还是没有达到预期,不可避免地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协议指标设立不合理、指标体系比较杂乱而且陈旧、具有浓厚的政府色彩;协议对企业缺乏激励措施等等。究其原因,自愿协议的实施与中国的国情结合不够,还没有一套专门的具体明确的法律制度进行规制。因此,设计一个合理的完善的法律框架,从自愿协议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权利与义务终止、违约责任等基本内容入手来明确规制节能减排自愿协议的实施是十分必要的。节能减排自愿协议的主体一般应由政府、企事业单位以及中介(第三方)三方构成,协议内容对于主体的责任和义务作了着重强调:政府的义务在于制定激励政策、按照约定提供激励措施,实现信息公开加强对企业行为的监督,二次审批规范协议签订程序等。其中,上级政府机关的二次审批义务尤为重要,有利于防止协议签订主体为谋求私利钻政策和法律的漏洞,从而进一步规范节能减排自愿协议的签订程序,因此政府、企业或行业组织和第三方在节能减排自愿协议上签字后,协议虽然已经成立,但必须经过上级政府机关进行二次审批通过后方可生效;企业的义务在于按照既定的节能目标制定阶段实施计划并定期提交报告;第三方的义务主要是审核企业的节能目标,评估企业提交的阶段性报告,对政府与企业行为进行监督等。作为行政合同的一种,节能减排自愿协议也是可以变更与解除的。政府作为行政主体在某些情况下享有单方面的协议变更权:国家的总体节能规划和目标出现较大改变导致企业设定的节能目标低于国家规定;节能技术的普及与革新使得节能目标的实现轻而易举;协议实际实施状况与预期严重不符使协议目标无法按约定实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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