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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极条约体系中的国内法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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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第一章 南极法律秩序中的国家诉求与协商国专题立法的影响

第一节 南极条约体系的形成及其面临的挑战

一、南极条约的签订与发展

二、南极条约体系目前面临的一些问题

第二节 南极条约体系形成过程中的国家利益冲突与制衡

一、南极条约签订的政治背景

二、南极条约体系发展中出现过的阻力

三、现有南极法律秩序:各国合作性博弈的结果

第三节 对南极条约体系中国内法因素作用的初步判断

第二章 南极条约协商国国内南极立法总体情况

第一节 对各国国内立法的考察:以主权声索为主线

一、南极主权声索国

二、保留主权声索权利的国家

三、其他缔约国

第二节 协商国国内立法的主要内容

一、南极区域与活动管理立法

二、南极环境保护立法

三、南极资源活动管理相关立法

第三章 协商国国内南极专题立法的不同价值取向及其对南极条约体系的影响

第一节 协商国国内南极专题立法的价值取向

一、对南极条约的实际履行

二、利用南极条约赋予的权利空间

三、潜在的扩大在南极管理权和影响力的内容

第二节 协商国不同价值取向对南极条约体系的影响

一、履行南极条约是对南极模式的巩固

二、利用现有南极决策机制影响南极条约体系发展方向

三、各国管理权的加强需要南极条约体系积极应对

第四章 中国的借鉴与对策

第一节 中国参与国际立法议程与南极立法情况

一、中国南极事业发展情况

二、中国参与南极条约协商会议情况

三、中国国内南极立法情况

第二节 中国国内南极立法的基本策略

一、尽快颁行南极活动管理立法,履行国际义务

二、制定更高位阶法律,协调多机构共同管理南极事务

三、构建系统的南极管理法律制度体系,维护国家南极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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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南极条约》起逐步建立的南极法律秩序,其形成、存续、发展历程,自始至终伴随着南极利益相关国家的角力。有着不同利益诉求的国家在南极事务上经过协商,达成相对一致,促成合作,设立了共同的南极法律秩序与管理制度。因此现有南极法律秩序的诞生至今,经历的每个发展阶段及最终内容都会受到各国不同诉求的影响,各协商国国内专题立法则能体现出这种诉求。回顾现有南极条约体系的形成过程,可以发现在南极条约体系内部,各协商国的博弈是驱动其发展的主要动力,南极的保护与合理利用,实际结果有赖于整个南极条约体系与该体系的成员国,关键在于南极地区活动的各国的意愿。南极条约体系虽冻结了领土要求,暂时禁止了矿产活动,作出了保护环境与动植物的要求,但没有否定主权要求国的诉求,也无法阻止发展压力下各国对于南极资源的期待。由此可以初步判断,各国目前的国内南极专题立法,除了履行南极条约义务,保护南极环境之外,还包括对于本国相关权利主张的确认,为采取相关措施提供法律依据,并且力图对于南极条约体系的未来发展产生影响。
  相对而言,大部分协商国对南极事务都有制定相应的国内法律规范,而非协商国则鲜有此类国内专门立法。南极条约协商国中,由于南极事务起步的早晚差异,以及各国的历史和政治因素影响,导致其国内立法完善程度和涉及领域各有不同。根据目前南极条约体系的内容,国际南极法律制度粗略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南极环境保护制度,另一类是南极资源活动管理制度,条约协商国国内立法也主要集中于这两个方面。根据南极奉行的实际存在原则,首先对一个区域进行考察的国家拥有在该区域建站的优先权,科学研究能力仍然是评判一个国家南极实力的最重要因素之一。因此,目前各国的南极活动仍然以南极科学考察为主,为配合条约实行,主张权利并规范自身南极活动,更好的参与到国际南极法律制度构建中去,许多协商国以立法的方式对南极科学研究活动进行支持,并设置了许可制度对对自身整体南极活动进行管理及规制。
  纵观各国南极立法,目前29个南极条约协商会议协商国中,绝大部分国家通过了国内法律法规或政策,无论是何种效力级别、何种形式的立法,都是其国家意志体现,反映出该国作为国际南极事务的参与者,对自身南极相关活动的定位与要求,以及价值取向所在。各国的南极实地活动和参与南极事务决策时的表现,会受到各自国内相应法律规范的价值引导,各国立法的价值取向对南极活动的影响,此时就转化为对南极条约协商会议议事内容、过程、结果甚至整个南极管理制度的影响。
  我国虽然已是南极事务大国,在南极有常年和内陆考察站,也多方面积极参与国际南极事务管理,但还称不上是南极事务强国。在许多协商国都制定了本国的南极法律法规的当下,中国滞后于世界各国的立法实践,有悖于我过南极考察大国的身份,且已现实损害到我国在国际南极事务中的话语权。因此中国应当尽快颁行南极活动管理立法,履行国际义务,以更高位阶的法律协调多机构共同管理南极事务,进一步构建系统的南极管理法律制度体系,规范南极活动,切实保护南极生态环境,和平合理利用南极,维护我国南极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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