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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关系研究——以山东省微山县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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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绪论

1.1 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关系的由来

1.2理顺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关系的重要意义

1.3当前理论界关于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关系研究的主要观点

第2章当前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关系权力运行的实践状况

2.1实行村民自治以来,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关系的历史演变

2.2 乡镇政府与村委会权力运行实践中产生的问题及影响

第3章 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关系不协调问题的原因分析

3.1 思想认识的原因

3.2 法律法规的原因

3.3 体制机制的原因

3.4 社会环境上的原因

第4章 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关系的实证研究-以A、B镇为例

4.1 A镇政府与村委会关系研究

4.2 B镇政府与村委会关系研究

4.3 A、B两镇政府与村委会关系调查研究的启示

第5章 构建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协调运行机制的思路

5.1完善法律法规,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5.2 深化乡镇机构改革,构建权责统一的服务型政府

5.3培养和发展村级后备干部,提高自治的主动性和能力

注 释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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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4年—2012年中央每年的一号文件都是以“三农”为主题,连续九年对“三农”问题的关注,强调了“三农”问题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2005年10月11日,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坚持从各地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扎实稳步推进新农村建设.新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重要表现.我国经济社会和谐离不开广大农村地区的社会和谐.当前,我国基础农村社会关系主流是好的、稳定的,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矛盾和问题.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出和实施,对于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改善农村地区的生存环境,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缓解农村的社会矛盾,减少农村不稳定因素具有重要的作用.
  在我国基层管理体制中,存在着代表国家行使管理权的乡镇政府和代表村民自治意愿的村委会,他们作为我国基层社会管理的主体,其关系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国家整体意志的实现,关系到农村地区的稳定.在乡镇工作的实践中,本人深刻体会到基层每项任务几乎都与村民有关,但是,工作中首先面对的是村民委员会.可以这样说,村民委员会对乡镇工作的积极配合以及村委会主要成员有责任心,能力强,乡镇工作则能够很好的完成,反之,任务完成的质量和数量将会大打折扣.《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第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委会成员.由于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这种指导、支持和协助的关系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具体明确,决定了村民委员可以对乡镇政府的工作不配合,甚至抵制.在自己的实际工作中,本人听说和经历了许多这种不配合的情况,它使得乡镇政府在执行国家政策等方面的无法正常开展工作,农民整体利益受到损害,这正是问题提出的原因.
  本文主要从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关系的历史演变过程出发,阐述二者的关系在实际的运行实践中存在着“附属行政化”和“过度自治”的问题.由于传统工作体制和工作方法的影响,乡镇政府更多的采用行政命令的手段指使村委会配合完成上级下达的一系列任务目标,这使得村委会的主要任务变成了完成上级任务目标.同时,村委会对自身村庄自治几乎没有任何的发展思路和想法,他们只是忙于乡镇的任务目标,自身的村庄发展也完全依靠乡镇政府,完全失去了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功能.这里既有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过度指导的原因,也有村委会缺乏自我发展能力和思想的原因.附属行政化,违背了我国实行村民自治的本意,不利于我国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经过20多年的村委会选举实践,我国广大农民的民主法制意识不断增强,特别是我国村委会选举制度的不断完善,村委会的产生完全可以代表村民意志,由村民选举产生.村委会就片面的认为自己由村民选举产生,只需要对村民负责,不需要对乡镇政府负责,对乡镇政府的指导可以不接受甚至抵制.过度自治化的出现一方面不利于了国家方针政策的农村的贯彻实施,另一方面因缺少有效的监督,村委会违法乱纪,侵吞集体财产的事件屡见不鲜,不利于农村的发展和农村地区的稳定.通过分析指出二者在实际的工作中出现不协调、不和谐的原因,进而提出构建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和谐运行的思路.
  本文在结构上首先阐述了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关系的由来,进而分析指出产生二者不协调、不和谐的思想认识、法律法规、体制机制以及社会环境等原因,并以微山县A、B两个具有代表性的乡镇为例,分析了A、B两个乡镇与村委会的关系,并以此为启示,借鉴前人的研究成果,提出了完善法律法规、深化乡镇机构改革及增强村民自治能力等思路,着力构建和谐的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关系.
  通过分析进一步在理论上正确认识了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需要从法律法规,乡镇机构改革入手,努力构建和谐的基层管理体制.同时,在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农村建设的重要历史时期,希望通过此项研究能够有助于提高政府在基层的管理水平,打造服务政府,不断完善基层的民主政治建设,在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进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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