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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地生态保护成本核算与外溢效益评估研究——基于生态补偿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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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水源地生态环境的日趋恶化,已引起人们的广泛重视。水源地作为流域水资源的发源地,其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管理面临着两难选择:既要满足全流域对水资源的需求,又要保障当地经济发展。从公平发展的角度来看,水源地政府和居民为保护水源地进行了大量的物质和劳动投入,同时为保护生态环境限制了一些产业的发展,影响了收入,损失了发展权,如何协调二者关系,调动水源地生态建设者与保护者的积极性,涉及到水源地的生态补偿问题,其中最关键也是最困难的,是补偿标准的确定,它关系到生态补偿的科学性与可操作性。补偿标准的解决,无非就是要确定补多少才能既弥补水源地生态保护建设投入,又能体现水资源产出的价值,以激励生态环境保护行为者的积极性,从而被上下游所接受,形成上下游地区优势互补、协调发展的双赢局面。论文从这一视角,对生态补偿标准确定涉及的关键问题进行了研究。
  论文依据公共物品理论、外部性理论及生态服务功能价值理论,结合经济学的边际分析,初步确定生态补偿标准的下限为水源地生态保护成本,上限则为水源地生态保护过程中外溢的效益。其中,水源地生态保护成本包括直接投入的人力、财力、物力成本和因限制发展产生的间接机会成本;水源地生态保护过程中外溢的效益则包括生态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论文主要围绕水源地生态保护成本的核算,以及外溢效益的评估展开研究,取得的主要成果有如下几个方面。
  (1)从直接成本和机会成本两方面展开对水源地生态保护成本的核算。直接成本的核算主要采用动态核算法,借鉴财务管理项目投资的有关理论,引入时间价值因子,对水源地生态保护中发生的各项资本性支出以及收益性支出,按照一定的方法分别进行核算。对水源地生态保护中发生的机会损失,分别以企业、居民、政府为核算主体展开计算,针对各类机会损失的特点提出了相应的核算方法。
  (2)将水源地生态保护中各生态系统提供的效益分为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以此展开对生态保护外溢效益的评估。其中,水源地生态保护外溢的生态效益包括气候调节效益、环境净化效益、土壤保持效益、水源涵养效益、洪水调蓄效益及生境提供效益。对外溢经济效益的核算则主要从生产用水效益、水产品效益、水力发电效益、内陆航运效益、旅游效益等直接经济效益,以及水资源生态环境改善带来的房地产业的增值、工业企业与服务业的增值等间接经济效益展开。水源地在生态保护过程中还给流域下游带来了巨大的社会效益,包括社会安全效益(劳动力恢复效益、抗旱防涝效益)、社会稳定效益(疾病损失减少效益、寿命延长效益及就业效益)和社会文化效益(教育效益、美学效益、娱乐效益与科学研究效益)。
  (3)为力图解决外溢效益核算的难题,论文引入外溢效益分摊系数,对难以具体分割的生态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外部性进行计算,参照受益区的分摊系数予以确定。外溢效益分摊系数的确定,需要充分考虑各项影响因素,包括用水量、人口、流域面积、支付能力等。论文在借鉴流域生态补偿研究领域学者们提出的各种用水量分摊方法的基础上,对外溢效益分摊系数的确定提出了单项指标法、综合指标法与离差平方法三类计算方法。其中,离差平方法相对更为客观,且能兼顾各项影响因素,所以论文在案例研究部分的外溢效益评估中采用了这一方法确定分摊系数。
  (4)论文以大汶河流域为例,对其水源地莱芜市在流域水资源生态保护中发生的成本及外溢的效益分别进行了估算。研究结果表明,2012年莱芜市在水资源生态保护中产生的直接成本约为1928.26万元,机会成本大约为1217568.78万元。通过离差平方法计算得出大汶河流域水源地外溢效益的分摊系数为0.63,即下游泰安市在水源地生态保护中的受益比例。通过计算得出,莱芜市在对流域水资源进行生态保护的过程中,外溢给下游泰安市的生态效益大约为139821.75万元,外溢的经济效益约为143580.38万元,外溢的社会效益约为19259.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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