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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补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研究——基于生态保护法和财税法耦合视角的分析

摘要

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具有生态补偿法和财政转移支付法的耦合法属性,耦合的必然性由二者共同的理论基础决定.耦合法的一般性与特殊性原理,决定了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在概念、目标和功能上体现出耦合法特性.生态保护法的影响和主体功能区定位,导致生态补偿转移支付的目标体现出"有所为,有所不为"的特殊性,同时存在着功能上的耦合:维护和保障源于生态保护法,衡平和激励源于财税法,这些功能在我国法制实践中均有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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