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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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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0导论

0.1研究背景

0.2国内外研究现状

0.3研究方法

0.4论文结构

0.5论文创新之处及不足

1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基本理论

1.1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概述

1.2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内涵、特征与类型

1.3确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理论依据

2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域外考察及启示

2.1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域外考察

2.2域外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经验与启示

3 我国确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条件与困境

3.1我国确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现实条件

3.2我国确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面临的困境

4 我国确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法律对策

4.1修正诉的利益标准

4.2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类型分析

4.3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原告资格的冲突及协调机制

4.4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原告资格的滥用及防范

结语

参考文献

个 人 简 介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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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于环境问题的多样性、综合性、复杂性等特点,在处理环境问题上,行政权比司法权更具优势,司法权应将重心放在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上。因此,相对于已经建立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显得更为迫切。通过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范围的扩大,以公益诉讼的形式监督和约束政府行为,督促政府履行生态环境管理职责,治理环境污染、防止生态环境恶化。
  原告资格的确定是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核心问题,也是构建该制度的关键。诉的利益理论、行政权力制约理论和私人检察官理论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确立提供了理论依据,考察美国的公民诉讼、德国的团体诉讼等域外的相关制度,分析我国确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现实条件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困境,能为我国建立该制度提供有力的借鉴。
  2015年7月,全国人大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省份试点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表明我们要尝试建立该制度。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有特殊的优势,但社会组织也能弥补检察机关的一些不足,应当同时赋予社会组织原告资格,但当前不宜允许公民个人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为解决社会组织和检察机关提起诉讼时的冲突,设置起诉顺位,社会组织应当作为第一顺位的原告,检察机关作为第二顺位的原告,检察机关在提起诉讼之前应当督促社会组织提起诉讼。为防止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滥用,分别从案件受理范围、诉讼请求、设置诉前通知程序提出了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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