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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双边投资协定中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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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声明

0 导论

0.1 选题背景及意义

0.2 国内外研究现状

0.3 论文结构与研究方法

0.4 创新与不足

1 我国BIT中的ISDS机制

1.1 我国双边投资协定中ISDS机制的发展历程

1.2 我国BIT中ISDS机制的争议解决途径

1.3 我国近年利用ISDS机制的实践情况

1.4 小结

2 ISDS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2.1 危及东道国的国家利益

2.2 当地救济问题

2.3 投资仲裁存在缺陷

2.4 ISDS机制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2.5 小结

3 美欧ISDS机制的改革措施及启示

3.1 美国ISDS机制改革措施

3.2 欧盟ISDS机制的改革措施

3.3 美欧ISDS机制改革的启示

3.4 小结

4 我国ISDS机制的改革建议

4.1 以利益平衡为基础对ISDS机制进行改革

4.2 建立上诉机制

4.3 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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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Investor-State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简称ISDS机制)是解决在国际投资活动中投资者与东道国就投资引发的相关争议的途径,包括了多种方式,其中最常见的方式是国际投资仲裁。由于ISDS机制去政治化的特点以及发达国家有意的推动,其在双边投资协定(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BIT)中得到广泛的应用。近年来,通过ISDS机制解决的投资争端案件数量在不断增加,ISDS机制的弊端也逐渐暴露出来。东道国在行使其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时可能会造成投资者利益受损的情形,投资者一旦遇到利益受损即会利用ISDS机制对东道国提起仲裁,加之仲裁庭倾向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作出裁决,造成东道国不仅面临频繁被诉的风险而且背负巨额的赔偿义务,这已经严重影响到了东道国的国家主权,可能导致其无法行使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不仅如此,运用频繁的国际投资仲裁也暴露出自身存在的问题,仲裁裁决缺乏一致性和协调性、仲裁庭缺少监督机制、仲裁庭管辖权扩大及任意解释等等,这些问题引发了对国际投资仲裁能否公平公正的处理投资者与东道国间投资争端的怀疑,进而引发了对ISDS机制存废问题的争论,ISDS机制存在的合法性遭受质疑。
  在这次ISDS机制引发的危机中,作为一直极力推广ISDS机制的发达国家也没能幸免。所以,为了保护本国利益,以美欧为首的发达国家开始推行ISDS机制的改革方案,从这些国家的改革中可以发现ISDS机制不再为资本输出国的投资者提供全面细致的保护,而是侧重于平衡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利益。我国是一个资本输入和输出的大国,虽然现阶段在ICSID中心涉及我国以及我国投资者的案件并不多,但是从现阶段涉及我国的仲裁案例所表露出来的我国ISDS机制存在的问题和仲裁庭解决仲裁裁决的趋势来看,如果不对我国BIT中的ISDS机制进行改革,势必会埋下诸多隐患。所以我国需要结合自身出现的问题,吸取美欧等的改革经验,重点侧重于平衡投资者与东道国的利益、建立上诉机制等方面对我国的ISDS机制进行改革,以应对我国未来可能面临的频繁被诉的风险并且保护我国海外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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