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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职业公诉人及其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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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第一章职业公诉人制度概述

一、职业公诉人制度的概念

(一)职业公诉人的定义

(二)职业公诉人的特点

二、实行职业公诉人制度的重要意义

(一)职业公诉人制度是我国检察改革的方向

(二)职业公诉人制度是公诉实践的需要

(三)职业公诉人制度是适应抗辩式庭审模式的要求

三、实行职业公诉人制度的法理基础

(一)法治原则

(二)检察权的独立行使原则

(三)《检察官法》赋予检察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四、实行职业公诉人制度势在必行

(一)适应法律职业专门化和检察一体化的形势要求

(二)现行的办案机制的弊端

(三)我国司法环境的要求

(四)严格的选拔和任命程序产生高素质的公诉人

第二章国外有关检察官独立性和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和实践

一、英美法系国家关于检察官独立的有关规定

(一)美国检察官的独立性和自由裁量权

(二)英国检察官的独立性和自由裁量权

二、大陆法系国家的有关规定

(一)德国检察官的独立职权及其自由裁量权

(二)意大利检察官的独立裁量权

(三)日本的刑事司法授予检察官较大的裁量权

第三章职业公诉人的自由裁量权

一、自由裁量权的含义

(一)中外学者对于自由裁量权的释义

(二)裁量的内涵和外延

(三)自由裁量权的定义

(四)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客观原因

二、我国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产生和逐步发展

(一)“五听”和“春秋决狱”是自由裁量权的初期形态

(二)《明史·百官志》记载中有类似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内容

(三)区别对待、分化瓦解的刑事政策奠定了自由裁量权的基础

(四)免予起诉制度使自由裁量权得以确立

(五)不起诉制度扩大了自由裁量权的范围

(六)职业公诉人制度使自由裁量权走向进一步的完善

三、职业公诉人的自由裁量权

(一)检察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争议

(二)检察权的性质和职权决定其自由裁量权的范围

(三)职业公诉人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阶段

第四章捕诉合一

一、捕诉合一的概念

(一)捕诉合一的定义

(二)实行捕诉合一的意义

二、实行捕诉合一制度符合现行法律规定

(一)基本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捕诉分离

(二)捕诉分离只是司法解释的规定

(三)捕诉分离制度只是流于形式

三、实践证明捕诉合一明显提高诉讼效率和案件质量

(一)捕诉分离制度的弊端

(二)捕诉合一制度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了案件质量

四、捕诉合一制度下的自由裁量权之一:公诉引导侦查

(一)公诉引导侦查思路的提出

(二)引导侦查的职权范围

(三)公诉引导侦查的意义

(四)公诉引导侦查制度的完善

第五章职业公诉人决定适用取保候审的自由裁量权

一、取保候审是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自由的有效救济措施

(一)逮捕强制措施的适用,限制了人身自由

(二)申请取保候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定权利

二、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积极意义

(一)保障人身自由、降低经济消耗

(二)切实执行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对于取保候审的规定

(三)顺应国际刑事法律的要求

三、扩大适用取保候审自由裁量权的理论基础

(一)无罪推定原则

(二)人权保障的刑事司法理念

(三)控辩审正三角诉讼结构的形式要求

四、我国适用取保候审的现状

(一)适用范围较为狭窄

(二)严格的申请审批程序

(三)公诉人自主决定不予取保候审

五、扩大职业公诉人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裁量权

(一)立法上进一步扩大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

(二)扩大职业公诉人决定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自由裁量权

(三)法律应当明确规定取保候审的监督制约机制

第六章公诉变更的自由裁量权

一、公诉变更权概述

(一)公诉变更权的含义

(二)公诉变更权的内容

(三)公诉变更权是控审公离原则的必然要求

(四)公诉变更权是我国司法实践的需要

二、我国法律对公诉变更权的规定现状

(一)基本法律没有规定变更、追加、撤回起诉的内容

(二)司法解释的规定存在缺陷

三、我国的司法解释对于公诉变更权的规定存在的问题

(一)程序繁杂导致办案期限过长

(二)法、检各自的司法解释导致实践中的执行标准不一

(三)最高法院的解释违背了公检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

四、完善变更、追加、撤回起诉制度的设想

(一)应当在基本法律中明确规定公诉变更的自由裁量权

(二)刑事立法应该明确规定公诉变更权的救济程序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法律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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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论述的是近年来在检察机关试行的职业公诉人制度及其职业公诉人应当享有的自由裁量权问题。职业公诉人制度是适应检察改革的形势要求,在借鉴大陆法系国家检察官终身制的基础上,总结我国公诉改革实践经验,根据公诉人所从事的职能,结合当前我国法律职业专门化的趋势,考虑到我国检察机关的有些公诉人愿以公诉工作作为终生的职业生涯,在一部分地区、一部分检察机关试行的一种公诉人职业化的制度。 职业公诉人制度是自2000年以来,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的深化主诉检察官制度改革的基础上,逐步发展完善的。笔者作为一名职业公诉人,通过具体的检察公诉工作实践,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针对职业公诉人制度试行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实际问题,主要涉及职业公诉人行使与公诉业务有关的职权时,如何进一步扩大职业公诉人的自由裁量权问题进行思考和研究,并且为职业公诉人自由裁量权的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议。 职业公诉人是指在检察长的领导下,在检察机关内部,以公诉工作作为终生的职业生涯,具有相应的行政职务级别、享受较高的经济待遇,独自承担公诉工作职责,享有一定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长期、专门代表国家对刑事犯罪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精英型、专家型的公诉人。职业公诉人的职权与以往单纯从事公诉业务的公诉人的职权相比,具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 之所以赋予职业公诉人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是因为职业公诉人是具有较高的行政职务级别和具备较高的法律专业水平的精英型、专家型的公诉人。职业公诉人的选拔和任用经过严格的考试、考核程序,以保证职业公诉人是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和独自承担相应责任的法律专业群体,同时,基于法治原则和检察权行使的独立性原则。检察权的独立行使,是指检察机关包括检察官依法独立地行使检察权时,不受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既包括检察机关外部的独立,即检察权的行使独立于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也包括检察官在检察机关内部行使检察权的相对独立,,即检察官在行使检察权时排除非法干预,只接受检察长的指派,而不再服从部门负责人的指令,从而切实地贯彻法治原则。 职业公诉人的自由裁量权属于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内容,对于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尤其是对于起诉裁量权和不起诉裁量权的问题已经有不少的专家、学者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详细的论述。本文论述职业公诉人及其自由裁量权,着重从职业公诉人在行使下列三项职能时的自由裁量权进行论述:一是行使捕诉合一的职能,二是决定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职能,三是变更、追加和撤回起诉的职能。论述职业公诉人在承担上述三项职能时所应当享有的自由裁量权及其相应法律的完善。 [关健词]:职业公诉人独立性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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