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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合理性视野中的刑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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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从法律合理性角度研究刑罚目的的现实意义

一、法律合理性概述

(一)法律合理性的概念

(二)法律合理性的分类

(三)两种合理性间的关系

(四)区分法律合理性的功能性意义

二、刑罚目的之考察

(一)刑罚目的之界定

(二)报应与预防的具体内涵

(三)报应与预防之间的关系

三、法律合理性与刑罚目的的对应性

(一)形式合理性与报应目的的对应性

(二)实质合理性与预防目的的对应性

四、法律合理性视野中的刑罚目的之运行

(一)法律合理性视野中的刑罚目的之冲突

(二)法律合理性视野中的刑罚目的之融合

(三)法律合理性视野中刑罚目的之交互作用

(四)形式合理性刑罚目的与实质合理性刑罚目的的无限接近

五、考察结论

(一)刑罚的报应目的和预防目的之外在上的对立冲突

(二)刑罚的报应目的和预防目的之内在上的和谐统一

(三)对刑罚的报应目的与预防目的的对立统一,应分别进行考察。

结束语:关于法律合理性之刑罚目的的进一步思考

(一)法治中国对形式合理性刑罚目的之期待

(二)法治中国对实质合理性刑罚目的之期待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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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罚目的是刑罚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十分重要的问题,它贯穿于刑罚创制、适用与执行的整个过程。理论上对于刑罚目的之科学论证对于刑事活动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同时,它又是理论上最富争议的课题之一,因此历来是学者研究的重点,并形成诸多学说。近几年来,学界对此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并在理论研究上卓有成效。 本文以法律合理性的视野来考察刑罚目的。 文章以对法律合理性概念的系统阐述为切入点,通过对中外刑法学界关于刑罚目的各种学说的综述,阐明了法律合理性视野中的刑罚目的,即形式合理性的刑罚目的与实质合理性的刑罚目的,揭示了两种合理性与刑罚目的之对应关系:刑罚欲要达到以恶惩暴的报应性的目的,必然要求刑罚形式上的合理性。而刑罚预防性目的,无论是实现一般预防的目的还是特殊预防的目的甚或双面预防,重要的是对刑罚实质合理性的要求,而不是对刑罚形式合理性的要求。 在对以上问题系统阐述的基础之上,文章对两种法律合理性的刑罚目的之关系展开全面讨论,认为:一方面,刑罚的报应性和预防性在形式上的对立是永恒的。报应着眼于已然之罪,其指向性是回顾性的,强调的是刑从罪生,罪有应得,罪刑相当;预防着眼于未然之罪,其指向性是前瞻性的,强调的是刑须制罪(必要条件)和刑足制罪(充分条件),两者无论在刑罚权行使的对象(刑罚的质的规定性)还是在刑罚量的合理限度(刑罚的量的规定性)上都存在对立性。因而,形式合理性刑罚目的与实质合理性刑罚目的之永恒冲突是必然的。人们在追求合理性的时候,企图使两种合理性兼而得之,也就是说既想获得形式合理性,又想获得实质合理性,但实际上二者之间往往存在着一种紧张的对立关系。另一方面,在理性化的法律制度中形式合理性是形式化了的实质合理性,两者在多数情况下是可以或可能相容的,此时,两者的对立仅仅是分析性工具之间的”视角”分立关系:只是在少数情况下,两者才呈现出不能相容的排斥关系。因此,与其说形式合理性是一种与实质合理不同的合理性,毋宁说它是实质合理性的一种特殊存在形态。因此,法律制度的形式合理化,也就意味着把实质合理性尽可能地转化为可计量的形式合理性体系,并借助于这个体系来实现实质合理性的要求。 因而,对形式合理性之刑罚目的与实质合理性之刑罚目的双重期待成为现代法治中国的理想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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