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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夫妻财产制立法的理性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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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一章 夫妻财产制概述

第一节 夫妻财产制的概念及特征

第二节 夫妻财产制的类型

第二章 两大法系国家夫妻财产制立法之比较考察

第一节 大陆法系国家夫妻财产制立法的比较

第二节 英美法系国家夫妻财产制立法的比较

第三章 我国夫妻财产制立法的现状

第一节 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体系

第二节 我国夫妻财产制立法内容的发展与完善

第四章 我国夫妻财产制立法的缺陷

第一节 夫妻财产制立法体系结构存在的问题

第二节 法定夫妻财产制立法存在的问题

第三节 约定夫妻财产制立法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 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立法之构想

第一节 夫妻财产制立法的科学化

第二节 夫妻财产制立法体系结构的重构

第三节 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完善

第四节 构建完整的约定夫妻财产制度

结束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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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夫妻财产制是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各国对有关夫妻财产制的立法都极为重视,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体系结构严谨,内容规定详尽,已经成为一种比较成熟的法律制度,非常值得我国立法予以借鉴和参考。建国后,我国对婚姻法曾进行过三次大的立法活动,这就是1950年的《婚姻法》、1980年的《婚姻法》和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通过三次立法活动,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体系己初步形成,结构和内容日趋完善。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和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方面的深度变革,现行《婚姻法》在调整夫妻财产关系方面显示出了明显的滞后与不足,难以适应司法实践的要求。与国外相对成熟的夫妻财产制立法相比较,我国夫妻财产制立法还存在不容忽视的缺陷。主要表现为:其一,立法的体系、结构不够合理。其二,法定夫妻财产制类型缺失,未设立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有关法定夫妻财产制立法的内容与其它法律规定存在法律冲突;法定夫妻财产制具体内容的规定粗疏,缺乏可操作性。其三,约定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内容不完整。对夫妻财产约定的时间、有效成立的要件、约定的公示方式、约定的变更与撤消等,缺乏明确的规定。我国目前正在进行《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夫妻财产制是《民法典·亲属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夫妻财产制的完善也是制定中国民法典的要求。为此,我国应以《民法典》的制定为契机,立足本国国情,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先进的立法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夫妻财产制立法。首先,应从立法技术上进行更新,实现从粗放式原则向细密性规范的转变,尽可能避免法律冲突的产生。其次,完善立法体系。在《民法典·亲属编》中实现夫妻财产制立法的系统化;增设体现夫妻财产制立法宗旨和财产关系基本准则的通则性规定。再次,完善法定财产制的种类和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增设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明确夫妻财产的归属,防止法律冲突的产生;明确夫妻对财产的各项权利;增补夫妻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之间的补偿请求权;建立无形财产的转化补偿制度;增补夫妻财产制终止及其效力的规定。最后,在约定夫妻财产制的构建中,明确规定夫妻财产约定的时间、有效成立的要件、约定的内容、约定的公示方式、约定的变更与撤消等,建立完善的约定夫妻财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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