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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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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之现状

(一)道路交通事故之严重性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任务的紧迫性

(三)对新交法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认识

二、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与侵权责任

(一)对交通事故再认识

1、交通事故的概念。

2、交通事故侵权之变。

(二)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辨析

1、归责原则之含义。

2、从过错到无过错。

3、责任归属之意义。

4、侵权之债的责任归属基准。

(三)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应用

1、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的变化

2、对道路交通事故不同归责原则的评价。

三、由交通事故到犯罪的演进

(一)侵权行为的刑罚性

1、侵权法与刑法的联系。

2、刑罚解除的可能性分析。

(二)刑罚的谦抑原则在交通肇事罪中应用的可行性

1、谦抑原则的理论基础。

2、刑罚谦抑与罪刑法定。

3、谦抑原则在我国之现状。

(三)新交法中事故认定的改变

(四)当前交通事故认定存在的问题

(五)交通事故认定的性质及其可诉性

1、交通事故认定不是书证。

2、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行政部门所为的行政确认。

四、交通肇事犯罪应关注其主观方面

(一)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

1、交通肇事罪的客体

2、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

3、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4、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

(二)关于过失危险犯的设立

(三)交通肇事犯罪中缓刑的适用

1、驾驶人罪过较大造成事故的,应对其从重惩罚,不适用缓刑。

2、对适用缓刑的肇事者除罪过小,还应当具有悔罪表现。

3、肇事后逃逸的不适用适用缓刑。

4、缓刑考验期内的主观方面

结束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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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的侵权之债取得对行为人的赔偿请求权。请求权的实现依赖于公安部门的责任认定和法院的民事裁决。公安的事故责任与法院的赔偿责任共同作用导致交通事故行为人的民事、刑事责任的担负平衡。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在世界上占据很大的比重,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是公安机关的重要职责和艰巨任务。肇事逃逸交通事故的侦破是公安机关重中之重的工作,不可忽视交通安全宣传对降低交通事故的作用,加强交通安全的宣传任重而道远。道路交通事故首先是一种侵权之债发生的原因,承担责任的标准应切合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可适用过失相抵的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占有较多的社会资源,应担负更多的社会道义。严格责任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交通事故划分的主要原则,事故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责任划分,现实中要正确地予以区分。公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是其应有的救济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把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和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的责任归责原则区分开来,也应该将不同归责原则下的行为人应负的刑事责任的追究区别开来。交通肇事犯罪应更加细致地分析其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注意缓刑适用中的政策性技术性难题,在处罚的执行中要准确把握谦抑原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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