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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诉讼救济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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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给付行政的背景下,政府不应当仅仅扮演守夜者的角色,更应该主动承担其保护人权的责任。从世界各国行政法制的发展进程中,我们可以看出多数国家对公民受行政不作为侵害的权利保障,纳入行政诉讼的范畴,以保障公民享有最终的司法救济权。
   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行政不作为的基本内涵。行政不作为行为主要有四种表现:对相对人的申请不予答复;拖延履行法定作为义务;不行使法定职权;不履行行政合同约定的作为义务或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根据不同的标准对行政不作为能够作出几类划分:未依申请行为的不作为和未依职权行为的不作为;具体的行政不作为与抽象的行政不作为;侵犯公共利益的行政不作为与侵犯个人利益的行政不作为;与第三人直接相关的行政不作为和与第三人不直接相关的行政不作为。
   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行政不作为的现状。认为随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加强,“民告官”的案件现在越来越多,我国行政法学界也日益重视对行政行为的研究,但对实践的指导贡献不足。加强对行政不作为行为的研究是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必经过程。
   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西方国家的行政不作为救济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认为主要包括行政赔偿,行政诉讼标准等制度。并具体介绍了一些比较典型的国外制度,如侵害公共利益的不作为、抽象的不作为的行政诉讼救济制度,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行政赔偿制度等等。
   第四部分介绍了我国的对策,认为我国应当从六个方面完善行政不作为的诉讼救济:第一,扩大行政不作为救济范围,将抽象行政不作为和侵害公共利益的行政不作为纳入诉讼救济范围,并适当放宽原告的资格条件;第二,完善行政不作为起诉期限的规定;第三,合理化行政不作为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第四,设置行政不作为诉讼案件简易程序;第五,完善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判决方式,确立确认判决、履行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及行政赔偿判决四种方式;第六,确立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
   行政不作为的诉讼制度作为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已经受到了国家的高度重视。需要在对行政不作为进行理论界定的基础上,具体分析此制度的价值意义,即其必要性和重要性。从理论分析能够发现此制度虽然对我国法制建设有很大价值,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着诸多的不足之处,因此需要在借鉴西方先进制度的基础上,从受案范围、起诉期限、举证责任、审判方式、判决方式以及赔偿方式六个方面进行改进,以期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并最终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宏观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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