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学位 >不动产中间省略登记的可行性分析
【6h】

不动产中间省略登记的可行性分析

代理获取

目录

声明

摘要

引论

第一章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发展和中间省略登记

一、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发展

(一)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起源

(二)不动产登记制度在我国历史上的发展

二、中间省略登记及其各国对中间省略登记的态度

(一)德国法对中间省略登记的态度

(二)韩国法对待中间省略登记的态度

(三)日本法对待中间省略登记的态度

第二章 我国城乡二元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和中间省略登记制度

一、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主要形式

(一)权利登记制

(二)契据登记制

(三)托伦斯登记制

二、我国二元体制下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三、中海省略登记在我国的发展和学者观点以及官方意见

(一)中间省略登记在我国的发展

(二)学者对中间省略登记的态度

(三)关于中间省略登记的官方意见

第三章 狭义的公示效力和从经济学角度看中间省略登记

一、物权公示的两个原则

二、从经济学角度分析登记制度的优劣

(一)理性经济人假设下的物权变动

(二)公共选择理论下的物权变动

结语

一、承认中间省略登记请求权是必然的选择

(一)中间省略登记请求权的问题

(二)解决中间省略登记的方法

二、中间省略登记在中国的发展给我们带来的启示

参考文献

致谢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展开▼

摘要

登记制度是维护经济秩序,保障交易安全的重要法律手段,公示对于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维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不动产登记主要是为了提高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力,而这个也一直是近代资本主义国家所追求的目标。不动产登记制度能够明晰产权,促进不动产的商品化,为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不动产登记的所体现出来的价值逐渐发生了变化,过去以“所有”为主要目的,而现在,“发展”渐渐成为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主题,如何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减少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成为现代不动产登记的主流目标。传统的物权登记制度有两个主要方式,一个是登记对抗主义,一个是登记生效主义。两者的主要区别是登记在物权变动中所起的作用,在登记对抗主义里面,登记不是物权变动的必要条件,未经登记物权变动照样发生效力,登记生效主义里面正好相反,未经登记物权变动不发生。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我国采用的是登记生效主义,未经登记,不会发生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在当今社会,不动产的交易越来越频繁,流通速度越来越快,繁琐的登记生效主义在交易中滞后了交易速度,因此,出现了许多省略中间登记的现象,我们称之为中间省略登记制度。中间省略登记可以简化登记手续,方便快捷交易,对促进不动产交易有很大的帮助。各个国家对中间省略登记的态度是不同的,既没有完全同意也没有完全摒弃的。而在我国是不承认中间省略登记的,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摆在了我们面前。
   经济学的第一堂课学到的第一个概念一定是“理性经济人”,即人都是理性的,都是自私的,都是会为了自己的利益作出最适合的决定,在此基础上又出现了一个新的理论——“公共选择理论”。我们完全可以将这些经济学方法引入到法学领域,通过计算分析对是否省略中间的登记作出选择,来得出自己的结论。
   本文先从不动产登记的历史和发展出发,慢慢引出中间省略登记的问题,通过两种不同的经济学上的分析方法:“理性经济人”和“公共选择理论”,大胆假设小心求证,得出了登记生效主义不符合我国目前的国情的结论,认为在现阶段我们完全可以认同中间省略登记。最后引入中间省略登记请求权,简单介绍了几种处理中间省略登记问题的方法。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代理获取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