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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社区矫正工作的检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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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三、十七条规定了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我国于2003年开始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虽然全国很多地方都制定了社区矫正制度并予以实践,但是法律依据并不明确,而且标准也不一致,刑法修正案(八)明文规定将社区矫正入刑,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负有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等监督职责,在新形势下如何对执行阶段的社区矫正进行监督,是检察机关面临的新课题。
   本文的第一部分是社区矫正的概述,包括社区矫正的起源、社区矫正的界定、社区矫正的特点、社区矫正的功能与价值、社区矫正的任务、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监督中的职责等六个方面,让读者对社区矫正有个全方位的了解。
   第二部分是比较法中的社区矫正,主要介绍了西方发达国家社区矫正的制度,与我国社区矫正的对比,归纳了我国社区矫正的现状。
   第三部分是本文的关键,首先说明了检察机关监督社区矫正的依据,其次总结了当前检察机关监督社区矫正面临的问题,并重点分析了问题存在的原因,为最后一部分的解决问题做好了铺垫。
   文章最后,结合司法实践,从完善监督体系、内部成立专门的社区矫正监督部门、拓宽监督方式、采用先进的信息管理技术、建立评估机制等五大角度,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方法,希望能够为检察机关在新形势下社区矫正进行检察监督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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