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学位 >国际投资条约对国家立法的限制——从Philip Morris Int'l诉澳大利亚仲裁案谈起
【6h】

国际投资条约对国家立法的限制——从Philip Morris Int'l诉澳大利亚仲裁案谈起

代理获取

摘要

澳大利亚政府为了促进公众健康而实行的强制烟草产品简单包装的国内立法受到了来自烟草生产商们的强烈反对,特别是菲莫国际(Philip Morris International)的极力反抗。在寻求国内救济无望的情况下,菲莫国际开始在国际层面上寻求救济,企图通过质疑澳大利亚政府违反了香港-澳大利亚双边投资条约下的义务为借口来阻止烟草产品简单包装立法的实施。因此,菲莫国际根据香港-澳大利亚双边投资条约在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下提起了投资仲裁索赔,指责澳大利亚政府损害了他们的利益,要求赔偿并停止强制烟草产品简单包装法案。
  然而,投资者和东道国之间签订的国际投资条约,大部分都是在东道国的妥协或退让的基础上签订的,本质上也是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为前提,对于东道国国家利益的保护几乎是只字未提。缔约双方之间签订的国际投资条约中对于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实体法规定又是宽泛笼统,缺乏统一明确的规定。因此,根据这样的国际投资条约提起的国际投资仲裁对于东道国来说,无疑不是一种挑战。况且,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不完善和片面性,让处在弱势地位的东道主国家时常被推倒被告席的位置上且往往以败诉收尾。
  此种情况下,东道主国家在签订国际投资条约时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为了吸引外资创造一个良好的国际投资环境固然重要,但更应该明确保护本国利益的条款,将保护本国国家利益放在首位。特别是在双边投资条约下,修改可能会潜在着法律挑战的条款,明确存在争议的实体法内容,对于国家安全例外条款的规定都是必不可少的。只有这样,东道国才能降低被滥诉的可能性。国际投资仲裁在面临来自国际社会越来越多的质疑和指责时,适当的改革将会是其重新赢回尊重和信赖的最有效的方法。通过这些改革,在国际投资的过程中才会更好的保护东道国,东道国也可以在如何保护好投资者和维护本国利益之间寻找到一个平衡点。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代理获取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