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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场结构与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银行业与证券业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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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很早之前就受到各界学者和政策制定者的关注,这一问题又重新成为关注的热点,是在金融危机爆发之后,因为金融消费者保护不足是此次金融危机爆发的重要原因之一。危机过后,学术界和监管界对于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开始了重新的反思,并试图逐步加强对于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水平。
  目前,我国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的研究还处于探索阶段,但关于金融市场结构的研究已经趋于成熟,本文将二者联系起来,发掘它们之间的关系。
  测度金融市场结构的方法有很多,本文为了更加准确的描述银行业和证券业的市场结构,采取了结构法中的市场集中度方法和非结构法中的PR模型方法。将两种方法同时使用,能够有效的避免只用一种方法带来的偏差,也能取长补短,更加准确的描述对我国的银行业和证券业市场结构。由于我国银行业是以四大国有银行为主导,几家大型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也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市场集中度法中分别计算了银行业的CR4值和CR13值,为了方便银行业和证券业的比较,证券行业市场集中度法也分别计算了CR4值和CR13值。市场集中度法结果显示银行业的CR4值基本都处于0.5到0.6之间,而证券业的CR4值基本都处于0.2到0.4之间,很明显银行业的垄断程度大于证券业,计算银行业与证券业CR13值也得到银行业垄断程度大于证券业垄断程度的结果。为了更加准确测度银行业与证券业的市场结构,本文又采用了非结构法中的PR模型方法,PR模型方法得到银行业的H值基本都在0.1附近,H的最大值也只有0.33,这也说明我国银行业基本处于垄断竞争状态,对于证券业采用PR模型方法,结果显示同一年份中证券业的H值都大于银行业,并且很多都接近于1,这也再次证明了证券业的竞争程度大于银行业,并且证券业基本接近于完全竞争状态。
  本文对于金融消费者保护水平的测度,是借鉴LLSV测度中小投资者保护水平的方法,将法律法规等按一定的标准赋值,最终得到每年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水平。经过测度发现证券行业的保护水平相同年份都大于银行业的保护水平,并且银行业与证券业的消费者保护水平都是逐年增加的,说明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程度逐渐增强。
  文章最后分别对银行业和证券业的市场结构与消费者保护水平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实证分析。实证发现不论是银行业还是证券业,竞争水平与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水平之间成明显的正相关关系。文章对这种现象作了解释,并且最后提出了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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