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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设多层次传销罪的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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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摘要

引言

一.传销行为发展的现状

二.直销与传销的关系与区别

(一)直销

(二)传销

(三)二者的区别

三.传销的性质

(一)传销在中国的性质变化轨迹

(二)域外对传销的定位

1.美国

2.台湾

(3)多层次传销的新定位

四.传销的定义

(一)外国对传销的定义

1.加拿大

2.德国

3.澳大利亚

4.日本

(二)由外国立法得出的启示

五.多层次传销罪构成要件

(一)罪名的确定

(二)传销的主体及主观方面

(三)客观方面

(四)客体

(五)多层次传销罪在网络时代的适用

六.刑罚

(一)刑罚设置

1.传销犯罪刑罚设置存在的问题

2.重设刑罚的必要性

3.新刑罚的设定

(二)数罪并罚问题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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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传销在中国用语混乱,其概念和内涵在不断演变进化,且反差极大,其法律性质也在合法与非法之间摇摆,不过由于传销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影响社会安定团结,引发社会刑事案件上升、家破人亡等社会骚乱,是侵犯客体种类较多,社会后果会发生连锁反应的一种性质较恶劣的犯罪行为,应当独立成罪。在学界,一致认为传销是直销的一种,所谓传销就是“多层次直销”,对传销的性质认识存在一定的偏差。笔者通过借鉴外国外国关于传销罪的立法规定,同时对中国现已经颁布的《禁止传销条例》和《刑法修正案(七)》进行分析对比,拟从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客体四个要素重构传销罪,这不仅是现阶段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也是打击传销犯罪,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发展的需求。《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罪两档刑期的设置也存在偏低的问题,合理设置传销罪的刑罚,对遏制传销犯罪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主要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三个案例引出现今传销犯罪的现状,以及传销犯罪越来越猖狂的原因,从五个方面说明重设多层次传销犯罪的必要性。第二部分通过介绍直销与传销的常见形态,得出直销与传销的不同之处。第三部分,通过梳理传销在中国的发展历史,以及与美国、台湾对传销的定位进行比较,对传销进行新的定位。第四部分通过对外国传销罪定义的解读,对传销罪的定义得出新的启示。第五部分,从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方面,分别对多层次传销罪的各个构成进行了阐述,并进而说明现如今盛行的网络传销行为也同样可以适用该罪名。最后一部分,重设了多层次传销罪的刑罚处置方式,解决了组织领导传销罪中存在的罚不当其罪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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