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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h】

男性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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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第1章 男性性权利保护的必要性

1.1 男性遭受性侵犯的现状

1.1.1 遭受女性性侵

1.1.2 遭受男性性侵

1.2 男性遭受性侵犯的危害性

1.2.1 对受害人的危害

1.2.2 对社会的危害

1.3 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符合人权发展的趋势

第2章 强奸罪、强制猥亵罪对比分析

2.1 强奸罪概述

2.1.1 强奸罪概念

2.1.2 强奸罪的国内法现状

2.2 强制猥亵罪概述

2.2.1 强制猥亵罪概念

2.2.2 强制猥亵罪的国内法现状

2.3 强奸罪与强制猥亵罪的关系

2.3.1 特别关系说

2.3.2 对立关系说

2.4 将男性被强奸的犯罪行为纳入强制猥亵罪和强奸罪规制的对比分析

2.4.1 量刑对比

2.4.2 社会影响对比

第3章 强奸罪的基本属性及其对强奸罪对象范围的影响

3.1 强奸罪的三大属性概述

3.1.1 财产属性

3.1.2 道德属性

3.1.3 权利属性

3.2 强奸罪的三大属性的古今变化分析

3.2.1 强奸罪财产属性的变化

3.2.2 强奸罪道德属性的变化

3.2.3 强奸罪权利属性的变化

3.3 强奸罪三大属性的变化对其保护对象范围的影响

第4章 男性性权利保护的比较法考察与立法完善建议

4.1 我国男性性权利保护的刑事立法现状

4.2 域外男性性权利保护的立法考察

4.2.1 英美法系国家

4.2.2 大陆法系国家

4.3 我国强奸罪立法的完善

4.3.1 扩展性交的含义

4.3.2 模糊强奸罪犯罪对象的性别色彩

4.3.3 扩大强奸罪犯罪主体范围

4.3.4 入刑的刑责条件的适当区分和法定刑的完善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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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代,中国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的逐步完善使得女性的性权益得到了充分有效的保障,然而反观法律对男性性权利的保障却与现实中男性遭受性侵的实际情况相去甚远。男性遭受女性性侵、同性性侵的数量正呈日趋上升的趋势,严重损害了男性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名誉,增加了罹患艾滋病和精神疾病的风险,损害了社会公序良俗,容易诱发报复性犯罪,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虽然《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237条的规定“强制猥亵罪”的保护主体扩展到“他人”,改变了刑法对年满十四周岁的男性性权利保护的真空状态,就对男性性权利保护而言无疑具有划时代的进步意义,但是,其将男性遭受强奸的犯罪行为纳入强制猥亵罪中加以规制,无论从量刑方面还是对受害人身心保护及社会影响力方面均存在局限性,使得定罪量刑和行为人本应承担的罪责不一致,违反了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利于刑法指引作用的有效发挥,更不利于男性性权利的保障。
  因此,应从男性性权利保护的现实需求出发,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加强舆论引导和社会关注,切实保障男性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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