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摘要
引言
(一)研究背景和目的
(二)研究方法和内容
一、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设定之目的
(一)防御性条款之源——章程自治
1、防御性条款的自我属性
2、防御性条款的设立是资本多数决的补充
3、防御性条款是自治与他治的融合
(二)防御性条款设定之目的:“米蓝案”的启示
1、社会效应:资源优配
2、经济效应:商事共赢
3、法律效应:权益之平等保护
二、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设定之种类
(一)防御性条款涉及的事项范围
(二)表决权高比例通过型防御性条款
1、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型条款
2、超级多数决型条款
3、双重多数决型条款
(三)特定股东同意型防御性条款
1、普通股防御性条款
2、类别股防御性条款
(四)反并购型防御性条款
1、股东分级型条款
2、董事提名权条款
3、降落伞条款
三、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设定之边界
(一)防御性条款之主体适用
1、公司股东
2、公司职工
3、债权人
(二)防御性条款之行为规避
1、道德风险:小股东的机会主义
2、法律风险:大股东商业利益之抗辩
(三)防御性条款之内容规避
1、管理层注意义务的减免
2、股东固有权的排除
四、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之国内实践及问题
1、涵义之多样性
2、效力之不确定性
(二)防御性条款设定之问题
1、防御性条款法理依据的缺失
2、司法案例指导标准的空白
五、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之法律建议
(一)防御性条款设定的立法建议
1、立法模式:列举式
2、防御性条款的订立与修改规则
3、特别告知制度
(二)防御性条款纠纷的司法建议
1、防御性条款的司法审查路径:公司合同主义
2、防御性条款纠纷的鉴定标准:定性与定量的紧密结合
六、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