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摘要
前言
一、法益行为出罪化的—般考察
(一)法益恢复行为出罪化的理论界定
1.法益恢复行为的界定
2.出罪的界定
(二)法益恢复行为刑法规范的域外考察
(三)法益恢复行为出罪化的价值分析
1.扩展刑法出罪制度的外延
2.增强刑罚的预防功能
3.强化刑法的公众认同
4.实现刑法适用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法益恢复行为出罪化的正当根据
(一)法益恢复行为出罪化的理论根基
1.刑法目的论
2.犯罪本质论
3.刑法适应性论
4.刑事政策论
(二)法益恢复行为出罪化理论与传统犯罪形态理论的冲突与协调
1.冲突——犯罪既遂后能否成立中止?
2.协调——以法益为核心的修复性刑事责任
三、法益恢复行为出罪化的体系地位
(二)一种新的理论定位——可罚性阻却事由
四、法益恢复行为出罪制度构建
(一)法益恢复行为出罪制度的适用范围
(二)法益恢复行为成立要件
3.时间条件——及时性
(三)法益恢复行为出罪标准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