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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 村委会的概述
(一) 村委会的历史沿革
1. 我国乡村治理的历史演进
2. 域外地方自治的历史演进
(二) 村委会的性质
(三) 村委会的职能
(四) 村委会的法律地位
1. 宪法、组织法角度
2. 民事主体地位
3. 行政主体地位
4. 刑法上的特殊主体资格
二、 确认村委会行政诉讼主体地位的必要性分析
(一) 行政诉讼范围的缺陷及原因分析
(二) 村委会的传统定位
(三) 村委会在行政诉讼中地位不明确的危害
1. 具体操作的困境
2. 影响社会的稳定
3. 阻碍村民自治的发展
三、 行政诉讼当事人理论探讨
(一) 原告资格
1. 域外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界定标准
2. 我国对原告资格的研究
(二) 被告资格研究
1. 外国的行政主体理论
2. 我国的行政主体理论
四、 村委会在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资格研究
(一) 村委会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
1. 基层政府侵权型原告资格分析
2. 侵犯公民自治权型原告资格分析
(二) 村委会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1. 赋予村委会行政主体地位的必要性分析
2. 赋予村委会行政主体地位的可行性分析
3. 确立村委会行政主体地位的价值
4. 村委会在行政诉讼中当被告的情形
(三) 村委会作为行政诉讼的第三人
1. 基于行政机关的委托
2. 基于利益的相关性
五、 村委会法律地位的展望
(一) 理论上重构行政诉讼理论
1. 原告
2. 被告
(二) 立法上明确权责
1. 宪法上重新定位村民自治机制
2. 修改和完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3. 修改和完善《行政诉讼法》
4. 补充《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三) 规范监督机制
结语
参考文献
在校期间的研究成果及发表的学术论文
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