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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虚假陈述侵权纠纷民事诉讼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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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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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证券市场核心制度的信息披露制度其设立的初衷就是为了克服证券市场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现象,确保广大投资者能够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做出理性的选择,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015年12月1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授权决定》,决定内容指出,对国务院进行授权,允许其对于在上交所与深交所公开发行的股票实行注册制。证券市场注册制改革势在必行,在放宽“准入”门槛之后,如何保障证券市场的平稳运行成为我们必须面对的一个难题。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较晚,且我国历来存在着重刑轻民的思想,关于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的相关立法可谓历经坎坷。但是随着《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颁布,众多投资者从投诉无门逐渐开始走上诉讼维权之路。但是法律与司法解释颁布的时间毕竟较短,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存在许多的不足之处,本文以我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纠纷民事诉讼制度存在的各种问题为切入点,通过对我国现状的数据分析,在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改进意见。 文章内容主要分为七个部分,第一部分导论首先提出了我国证券市场在虚假陈述侵权行为方面所面临的问题,通过对比国内其他研究,确定本文的研究范围;第二部分理清了我国证券虚假陈述侵权纠纷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历程,对我国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行为的民事诉讼制度背景做了交代;第三部分利用北大法宝网以及裁判文书网针对证券虚假陈述行为进行数据收集与分析,通过实践中反馈的数据更加直观地了解我国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的现状,从而反映出我国证券虚假陈述行为民事诉讼制度存在的各种弊端;第四部分主要通过第三部分所得出来的结论,将弊端定位在诉讼管辖困境、立案制改革与前置程序之间的冲突以及我国证券虚假陈述诉讼模式的困境,并对存在的各种不足之处进行详细分析;第五部分主要是通过研究分析国外的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行为的诉讼制度,从中得出适合我国且能够被我国所借鉴的制度或者原则;第六部分也是文章最为重要的部分,即通过上述研究分析与借鉴,提出对我国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行为民事制度的改进措施,主要包括建立多元化证券纠纷解决机制、构建证券虚假陈述侵权纠纷案件的特殊管辖规则、证券虚假陈述侵权纠纷案件的前置程序的改造、虚假陈述证券侵权纠纷诉讼模式的应然选择;文章最后一部分通过对全文的梳理对文章的主要观点进行总结。整篇文章通过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明确了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案件对我国造成的巨大影响,提醒我们应当及时构建与完善我国的证券虚假陈述侵权纠纷的民事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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