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引言
第一章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定位
1.1 行政复议制度的定位
1.1.1 行政复议的独立地位
1.1.2 行政复议的准司法性
1.2 行政诉讼的定位
第二章 国外(地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衔接设计
2.1 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的国家制度衔接设计
2.1.1 美国
2.1.2 台湾
2.2 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选择程序的国家制度衔接设计
2.2.1 法国
2.2.2 日本
2.3 与诉讼类型相关联的德国
2.4 国外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衔接设计之共性
2.4.1 以救济保护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
2.4.2 坚持行政救济的司法最终解决原则
2.4.3 在各国具体设计和实施上存有较大差异,但都衔接设置标准明确,充分发挥行政救济的优势
第三章 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的制度衔接设计冲突
3.1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在受案范围上的脱节
3.2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在当事人资格认定上的脱节
3.2.1 申请人资格和原告资格认定方面
3.2.2 被申请人资格和被告资格认定方面
3.2.3 对利害关系人、第三人权利的保护方面
3.3 审理过程中的脱节
3.3.1 审查依据方面
3.3.2 审查范围方面
3.4 复议终局与司法最终原则的冲突
3.5 其他方面的脱节
第四章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衔接具体建议
4.1 缩小行政复议终局范围,落实司法最终原则
4.2 明确设定复议前置案件的范围
4.3 逐步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拓宽行政诉讼审查范围
4.3.1 逐步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4.3.2 拓宽行政诉讼审查范围
4.4 逐步推进自由选择型
4.5 其他方面
4.5.1 科学设定行政诉讼起诉期限
4.5.2 明确有条件的调解结案
4.5.3 建立和完善配套的行政救济体系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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