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学位 >缴纳罚金对减刑、假释的影响
【6h】

缴纳罚金对减刑、假释的影响

代理获取

目录

封面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目录

引言

第一章 基本概念与问题分析

1.1罪犯财产刑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概念

1.2在减刑、假释中考虑原判财产刑执行情况的依据问题

1.3审查罪犯财产刑执行能力的具体措施问题

1.4关于考察部门和操作程序问题

1.5公安、检察、监狱与法院之间缺乏有效协作

1.5监狱处于被动配合人民法院执行财产刑工作

第二章 域外缴纳罚金对减刑、假释影响的制度参考

2.1英美法系缴纳罚金对减刑、假释影响的制度参考

2.2西方大陆法系缴纳罚金对减刑、假释影响的制度参考

第三章 罚金刑对减刑、假释影响的合理界定

3.1有缴纳能力故意不缴的应当依法裁量

3.2有缴纳能力而无法缴纳的视具体情形作出裁定

3.3无缴纳能力而意愿缴纳的根据服刑期间的表现裁定

3.4监狱协助监管罪犯积极履行财产刑

第四章 缴纳罚金对罪犯减刑、假释影响的制度完善

4.1法律依据

4.2区分被执行人的罚金缴纳能力

4.3 建立认定罪犯罚金刑履行能力的判断规则

4.4依法作出不予减刑、假释或限制减刑的裁决

参考文献

致谢

声明

展开▼

摘要

在减刑假释案件中,是否被判定为认罪服法和财产刑执行情况有很大的关系,这也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减刑、假释的判断标准。对于拥有上交罚金的条件,而自身不愿上交罚金的罪犯,想躲避罚金刑处罚的犯人,可以将其看做不认罪服法的表现进行惩处,然而上述情况无法当做阻却对其使用减刑的关键原因。对于由于外在状况的转变而造成犯人无法上交罚金的情况,只要其在服刑的时候表现达到相应的减刑要求,罚金没有上交就不能成为其减刑的障碍。对悔改表现明显、没有收入且有事实表明经济状况困难、没有条件上交罚金的犯人,可帮助其向人民法院上交减免资料并让法院进行审查,是否对其减免罚金;监狱需要对服刑犯人罚金上交情况进行审查,为法院清楚判定犯人执行罚金刑水平准备充足证据。犯人没有履行完财产刑的,监狱需要制约其消费支出,还要在给犯人留下必需生活资金之后,追缴其多余财产。申请对犯人减刑、假释的时候,需要审核犯人执行财产刑状况,上交犯人的有关资产状况,依照真实状况做出合适的减刑、假释意见。在犯人出狱的时候,需要把犯人财产刑执行状况上报给初审法院。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代理获取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