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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大法官“释宪”对隐私权的界定及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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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一章 台湾地区隐私权的发展

1.1隐私权从空白到确立的过程

1.2大法官对侵犯隐私权审查的阶段性发展

1.2.1权利依据与内涵不明阶段

1.2.2建立权利依据、内涵与审查模式阶段

第二章 台湾地区大法官“释宪”对隐私权的界定

2.1隐私权的权利性质

2.1.1、宪法保障的基本权

2.1.2、法律层级的人格权

2.2隐私权的类型

2.3隐私权保护的客体

2.4隐私权保障范围的差别待遇

第三章 台湾地区大法官“释宪”中隐私权与其他权益的界限

3.1隐私权与新闻自由

3.2隐私权与政府行为

第四章 台湾地区大法官“释宪”对大陆隐私权发展的启示

4.1借鉴台湾地区隐私权的缘由

4.2对大陆隐私权发展的启示

4.2.1隐私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4.2.2隐私权合理期待判断准则的确定

4.2.3对侵犯隐私权司法审查标准的确定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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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隐私权是公民一项不可或缺的权利,在强调人性尊严、个人主体性、人格发展完整性的基础上,保障个人生活秘密空间免受他人侵扰及个人信息的自主控制。在法治逐渐完善的今天,个人寻求生活、身体以及精神不受无端干扰的呼声日益高涨,各国纷纷将隐私权列入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中国大陆宪法并没有将隐私权作为基本权进行保护,只是通过法律在某些方面为有关隐私的侵权行为提供了救济,但也始终没有对隐私权作出明确规定,只是借助名誉权来保护隐私权,因缺乏直接保护必然导致其保护范围和力度大打折扣。起初,台湾地区的法律虽然也没有对隐私权的保障作明文规定,但后来通过台湾地区大法官释宪确立了隐私权的宪法地位,并在后续一些解释中对隐私权进行了进一步界定,积累了丰富的理论研究和司法经验。论文以台湾地区“大法官释宪”为选题视角,旨在通过对台湾地区隐私权的发展过程和脉络进行梳理和分析,结合相关释字解释和法学学者对有关释字解释的评析和论述,介绍台湾地区隐私权的发展,深入探讨大法官释宪对隐私权的界定、隐私权与其他权益的界限以及对大陆隐私权发展的启示,为大陆隐私权的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中侵犯隐私权案件的认定和审查标准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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