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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养犬咬人刑事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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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硕士学位论文

关键词:禁养犬咬人;刑事责任;司法实践;单独入刑

The Research on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of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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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一章 禁养犬管理规定与咬人情况抽样研究

一、禁养犬犬种的规定

(一)《养犬管理条例》的规定

(二)国外的规定

二、分区与分区饲养管理的规定

为了更加有效地规范养犬行为,我国各地现行《养犬管理条例》均将养犬区域划分为严格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

(一)一般管理区的规定

(二)严格管理区的规定

(三)国外的规定

在日本,饲养人、管理人人不仅要对犬本身负责,还要对社会负责,严格履行相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的义务。日本对

三、2012-2017年间禁养犬咬人情况的抽样分析

2012年至2017年的近5年间,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全国各地养犬总量呈现急剧增长的趋势

(一)北京市的情况与分析

自2003年《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实行以来的15年间,北京市全市养犬总量呈现急剧增长的趋势,截至

目的:通过对北京市各个区2012年-2017年养犬数量与犬伤人事件尤其是禁养犬伤人案件进行分析,得出

方法:对北京市各区畜牧兽医部门以及预防狂犬病部门2012-2017年的5年间记载的如下数据:如养犬数

结果:北京市市中心的一些区,如海淀区、朝阳区等区域,由于政府规定了相对较严格的登记、免疫制度,犬的免

(二)江西省南昌市的情况与分析

目的:通过对江西省南昌市2012-2017的5年间农村和城市地区养犬数量上涨的规律进行分析,总结出养

方法:在江西省南昌市的农村地区和城市地区分别走访调查,对2012-2017年的5年间农村和城市地区养

结果:从2012年到2017年,江西省南昌市养犬数量保持持续、稳定的增长速度不断增加,2012年全市

(三)宁波市镇海区的情况与分析

目的:通过对宁波市镇海区各街道养犬数量及免疫率的分析,总结养犬数量、养犬密度与禁养犬伤人的概率之间的

方法:在宁波市镇海区通过逐户走访调查的方法,对镇海区全区的养犬数量、养犬密度、饲养禁养犬的数量进行统

结果:经过在镇海区开展的调查发现,经济越发达的区域养犬密度越低,对犬进行免疫措施的机率越大,因而犬伤

综上所述,禁养犬伤人事件的频发性及其所造成的严重危害后果是触目惊心的,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第二章 禁养犬咬人刑事司法现状

一、构成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的要件分析

针对禁养犬伤人事件频发且严重危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我国司法实践中往往以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追究对禁

(一)发生于一般管理区

我国各地《养犬管理条例》均将养犬区域划分为一般管理区和严格管理区,禁止在严格管理区范围内饲养

(二)禁养犬饲养人、管理人的主观过错

(三)发生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后果

二、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要件分析

危害公共安全罪适用于在特定情形下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形,但是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在

(一)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合法权益

(二)对公共安全的危险性与刑法规定相当

(三)不得扩大适用危害公共安全罪

就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由于过分强调刑法的社会效果而忽视了刑法的谦抑性与刑法的被动性,导致一旦发生禁养

犬饲养人、管理人的刑事责任时,需要把握刑法的社会效果和刑法谦抑性的统一,即只有当禁养犬咬人严重危害不

三、司法实践的困境

第三章 禁养犬咬人单独入刑的必要性分析

司法实践中通常以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严重危害

一、基于刑法谦抑性原则而言

(一)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含义

(二)单独入刑与刑法谦抑性原则

二、基于禁养犬咬人的普遍性

基于禁养犬咬人事件的频发性与普遍性,是否有必要以独立罪名追究禁养犬饲养人、管理人的刑事责任,在法学学

三、基于刑法的价值而言

(一)从公正价值的角度而言

(二)从效益价值的角度而言

综上所述,基于刑法谦抑性原则、禁养犬伤人的普遍性以及刑法的公正、效益价值三个方面而言,将禁养犬咬人行

第四章 完善禁养犬咬人法律制度的思考与建议

一、加强法学理论研究

我国各地《养犬管理条例》根据当地的人口总量、人口密度、居民居住情况以及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将养

现行司法实践中,对于违规饲养禁养犬并致使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严重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形,通常

因此,相关法律部门应当加强法学、司法实践研究,明确列举禁养犬咬人的各种情形,以严格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

二、域外经验借鉴

三、完善相关法律解释

四、司法审判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五、转变立法和执法理念

结 语

参 考 文 献

[7]冉宇.“人狗互伤”的赔偿问题之法律探究 以“杜高犬咬伤保安”事件为例[J].法制与社会,20

[11]李宪.论过失致人死亡罪因果关系的适用[J].法制与社会,2016(5):256-257.

[12]张明楷.论刑法的谦抑性[J].法商研究,1995(6):8-10.

[18]劳东燕.风险社会与功能主义的刑法立法观[J].法学评论,2017(6):12-27.

[21]赵秉志,陈志军.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矛盾及解决[J].法学研究,2003(6):106-

致 谢

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学位论文知识产权权属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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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藏獒、杜高犬等禁养犬咬人事件频繁发生,2012年-2017年间全国平均每年发生禁养犬咬人事件约100余万起,媒体上出现了禁养犬咬人单独入刑的呼吁,而我国法学界对禁养犬咬人刑事责任问题的专门研究较少。本研究发现,我国养犬行为法规见著各地制定的《养犬管理条例》,明文规定禁养犬种,又将养犬区域划分为一般管理区和严格管理区,严格管理区完全禁止饲养禁养犬,一般管理区允许饲养禁养犬,但同时应履行严格的养犬义务。因此认为,在不同管理区违规饲养禁养犬并致人伤亡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不同,有必要以行为发生地所属管理区为依据区分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文章在分析了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犯罪构成要件的基础上,指出此罪名仅适用于规制在一般管理区饲养禁养犬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形;在分析了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罪构成要件后,指出此罪名通常适用于规制违规在一般管理区或严格管理区饲养禁养犬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因此认为对于明知而故意在严格管理区饲养禁养犬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以故意伤害、杀人罪对禁养犬饲养人、管理人定罪量刑。因此,相关法律部门应当加强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研究,完善规范禁养犬咬人的现行法律法规并探讨禁养犬咬人单独入刑的必要性,探索有效规制禁养犬咬人行为的路径。

著录项

  • 作者

    张立;

  • 作者单位

    青岛大学;

  • 授予单位 青岛大学;
  • 学科 法律(法学)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汪岚;
  • 年度 2018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中文
  • 中图分类 家畜;流行病学与防疫;
  • 关键词

    养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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