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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鉴定人制度对专家证人制度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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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专家证人制度是英美法系的重要制度之一,在大陆法系中与之相对应的是鉴定人制度。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两种制度也暴露了各自的利弊。各国在立法和司法中,分别借鉴他国制度的优势,来弥补自身制度的弊端。 我国作为一个大陆法系国家,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专家证人制度,但是随着两大法系相互融合,我国在刑事司法中也逐渐融入了专家证人制度的相关因素。如新刑事诉讼法中,对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的规定,就是很好的例证;在诉讼程序中,强化鉴定人的鉴定责任和出庭制度等一系列因素的加入,都是对专家证人制度相关因素的学习和借鉴。 但在目前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对专家证人制度的借鉴还存在很多问题。一方面在立法中,我们对专家证人制度引入的相关因素定位不明确,不但表现在定义不清,立法中表述为“有专门知识的人”而学界有称为“专家辅助人”、“专家证人”,而且没有具体的法律地位、诉讼权利义务的规定,在程序性规范中对其选任程序、资格等也没有明确规定。另一方面鉴定人制度对专家证人制度虽然有所借鉴,强化了鉴定人出庭责任等,但是其法律责任没有细化完善,制度依然很难落地。 本文在分析我国目前刑诉中鉴定人制度及其相关制度的现状和存在问题后,在厘清相关概念界限的基础上,通过介绍域外专家证人制度和鉴定人制度的相关现状和发展,试图对目前我国刑事司法中对专家证人制度的借鉴及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包括明确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诉讼地位及其意见的证据属性、选任标准及其法律责任、鉴定人出庭制度的完善、从业人员相关法律意识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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