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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h】

行政事实行为的界定及其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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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国内外行政事实行为产生背景及界定

(一)行政事实行为产生背景

1.法国

2.德国

3.我国台湾地区

4.我国内地

(二)行政事实行为界定

1.法国

2.德国

3.国台湾地区

4.我国内地

二、行政事实行为的基本理论

(一)行政事实行为的界定

1.学者们对行政事实行为的界定

2.评析学者们对行政事实行为的界定

3.界定行政事实行为应当考虑的因素

4.行政事实行为的界定和特征

(二)行政事实行为的基本分类

1.学者们对行政事实行为的基本分类

2.本文作者对行政事实行为的分类

(三)行政事实行为的效力

三、行政事实行为的法律救济

(一)国外(地区)行政事实行为的救济制度介绍

1.美国行政事实行为救济制度

2.德国、台湾地区行政事实行为救济制度

(二)我国对行政事实行为的法律救济途径

1.行政复议

2.行政诉讼

(二)我国对行政事实行为的救济(责任)方式

1.行政赔偿

2.行政补偿

3.确认违法

4.获得给付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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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法学理论上的重要概念,但长期得不到行政法学者的重视,所以至今对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都没形成统一说法。本文第一部分阐述了国内外行政事实行为产生背景以及对它的界定,为第二部分做理论铺垫;第二部分研究行政事实行为的基本理论,分析比较各学者对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界定、分类等,借鉴他们对行政事实行为的研究成果,总结出自己对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界定。本人倾向认为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服务管理,履行职责作出的实施行为、强制措施及以不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为目的的认知表示行为。它的基本分类是分成实施行为、强制措施、以及认知表示行为。而且它没有效力评价只有违法与合法判断。因为行政事实行为也是政府行政的手段,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侵害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所以第三部分重点分析行政事实行为的法律救济。着重对我国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等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这些法律救济途径和方式的具体措施。例如扩大行政诉讼、复议的受案范围、制定补偿法律法规、以及对行政事实行为增加获得给付判决等。在当代中国依法治国理念的指导下,任何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都应该纳入法律规制。在此背景下行政事实行为也要像法律行为一样受法律调整。所以本文试图界定行政事实行为概念,以及完善对行政事实行为的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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