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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视角下的《喀尔喀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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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喀尔喀法规》蒙语称《喀尔喀吉如姆》,它不是一部单一的法规,而是1709年至1770年制定的18部法规的集成,后人将这18部法规总称为《喀尔喀法规》。1709年(康熙四十八年)制定了第一部法规《三旗大法典》,是《喀尔喀法规》的主要部分,其后的17部法规是在《三旗大法典》的基础上增加的补充式的法规,所以《喀尔喀法规》又名《三旗大法典》。《喀尔喀法规》是蒙古历史、法律方面的重要文献。其内容包括维护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汗和台吉等贵族特权;有关库伦、寺庙、喇嘛和属民的管理;人命、伤害、偷盗、诬陷、失火、逃人、军事、审判;以及婚姻、财产继承、借贷、狩猎、救助等涉及喀尔喀社会生活诸多方面的规范。《喀尔喀法规》从外部表现形式来看是“民刑不分,诸法合体”的综合性法规,或者可以说是以刑法为中心,附加上民事、环境、寺庙……等法律内容的综合性法规。该法规中的法条都没有系统的分类及完备的形式,只是混杂地收集在一起,但可以从这些内容里收集有关民法的、刑法的和环境法的……内容,将类似的法条分别归类,就能够挖掘出各部门法的基本线条,揭示其各自的特点。《喀尔喀法规》作为封建领主制定的地方法规,与国家法律并存一段时间,但随着蒙古封建领主制的解体,这个法规逐渐被清朝制定的《蒙古律例》等国家特别法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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