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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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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的物权法制度,其渊源十分短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而对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和性质,《物业管理条例》的定性十分模糊,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尚不明确。在学术界和实务界对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定位争议也非常大。在日渐增多的房地产纠纷中,业主委员会作为广大业主的维权代表,能否以原告的身份坐在法庭上,法院对此认识不一。虽然目前在物业管理实务中人们普遍把业主委员会作为其他组织来对待,但是从法律责任上分析,业主委员会委员或者业主不可能对业主委员会的行为承担最终责任。也就是说,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业主委员会目前并不具备任何法律主体资格。业主委员会的地位有待于法律做出明确规定。
   本文共分为三部分内容:
   本文第一部分阐述了业主委员会的性质和法律特征,分析了业主委员会的对内、对外职责。业主委员会是指依据业主公约或者法律规定,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的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由业主代表组成的代表业主利益、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工作和广大业主履行业主公约的民间性组织。
   本文第二部分论述了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阐述了业主委员会的立法规制问题及相关理论,并从诉讼法和实体法的角度分析了业主委员会与相关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强调了业主委员会应具有法律地位的重要性。目前,业主委员会在我国是不具有法律地位的,不是法律规定的民事主体。笔者认为,应通过诉讼法和实体法的修改,尽快承认业主委员会之独立法律人格。明确业主委员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为维护业主的公共利益行使诉讼权。
   本文第三部分论述了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完善问题。笔者认为,通过法律确定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既有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现实问题;同时,也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并逐步推动物业纠纷司法解决机制的完善,更好地维护业主及其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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